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陳雲岳
代 理 人 戴如娟
相 對 人 尼迦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維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月4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戴維君」之記載,應更正為「戴維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 代理人「戴維君」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