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5號
再審原告 陳美麗
再審被告 曹興如
葉玉珠
李源星
李紅娟
李秉松
謝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 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6,246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 7 月2 日裁定,限令再審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01 年7 月11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 附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 在卷足憑。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再審之訴並不合法,應 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郝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