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39號
TYDV,100,重訴,139,2012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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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寬治(即王貴賜之繼承人)
王博文(即王貴賜之繼承人)
王冠世(即王貴賜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 年度重訴字第139 號塗銷抵押權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0,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504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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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