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0年度,5號
TYDV,100,重勞訴,5,201207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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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楊甡生
即 原 告
何志堅
楊清溦
周忠慶
吳昌儒
劉晉宏
陳冠興
謝沛諺
蔡政達
吳昌勳
楊金益
被上訴人 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 年度重勞訴字第5 號給付薪資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附表:
┌───┬───────────┬─────────────┐
│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
楊甡生│8,013,977 │120,597 │
├───┼───────────┼─────────────┤
何志堅│5,059,549 │76,641 │
├───┼───────────┼─────────────┤
楊清溦│3,119,225 │47,832 │
├───┼───────────┼─────────────┤
周忠慶│3,244,824 │49,762 │
├───┼───────────┼─────────────┤
吳昌儒│2,912,299 │44,862 │
├───┼───────────┼─────────────┤
吳昌勳│1,649,087 │26,002 │
├───┼───────────┼─────────────┤
劉晉宏│2,502,216 │38,773 │
├───┼───────────┼─────────────┤
陳冠興│2,001,303 │31,348 │
├───┼───────────┼─────────────┤
謝沛諺│1,406,854 │22,438 │
├───┼───────────┼─────────────┤
│蔡政達│1,525,958 │24,220 │
├───┼───────────┼─────────────┤
楊金益│1,614,010 │25,5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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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