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利穎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兆根
被 上 訴人 峻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若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00 年度訴字第285 號請求
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2,0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0,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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