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建物所有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948號
TYDV,100,訴,1948,2012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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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48號
上 訴 人 黃國銨即黃國泉

參 加 人 劉雪如
被 上訴人 張瀚
黃炳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
7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
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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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