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74號
原 告 聚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復華
訴訟代理人 陳德義律師
被 告 峻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若愚
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1 年8
月29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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