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54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曾雲朝
法定代理人 曾茂城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曾雲囲
特別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應有部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曾雲回」之記載,應更正為「曾雲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