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76號
原 告 姜春霞
姜瑞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被 告 徐永進
號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定地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9 月10日上午9 點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桃園市○○路120 號簡易庭大樓)。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