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0年度,99號
TYDV,100,司執消債更,99,2012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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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9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張峻瑋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陳皇成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王東隆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馮佳慧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張國保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洪瑞霞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代 理 人 蔡沛蓁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代 理 人 趙容妙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侯名行
債 權 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它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消債更字第12 0 號裁定開始更生在案,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 案,其條件為每期清償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 元,還款 期限為6 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576,000 元,清償成數 為8.25%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㈠查債務人名下無資產,有債務人提出之98至99年度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附卷可稽,又本 件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576,000 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受償總額,並未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 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於民國100 年10月12 日聲請更生,查其98至99年度所得各為130,788 元、237, 048 元,又其自99年7 月21日起任職於弘員企業有限公司 (以下稱弘員公司),依該公司提出之債務人任職起迄今 之每月薪資明細,則其聲請前兩年所得總額計有437,100 元(計算式:130788÷12×3 +237048+22051 +15120 +17564 +19520+14470+21120+19020+18620+19870 =43 7100),不經扣除其與依法應受扶養人之最低必要支出數 額,亦顯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 償總額,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
㈡債務人任職於弘員公司,所經營業務為系統櫃工廠製造線 ,其職位為操作機械之作業員,自上開每月薪資明細單併 債務人提出之薪資存摺往來明細資料觀之,債務人99年7 月至101 年2 月每月平均薪資為18,197元【計算式:(10 6637+224215+33078 )÷20=18197 】,上開薪資係包括 債務人之本薪、加班費及伙食津貼,並扣除債務人應納之 勞保費及健保費,又據弘員公司陳報100 年度年終獎金數 額為15,000元,縱攤提至債務人每月所得,其增加之薪資



數額為1,250 元,則債務人即使主張每月薪資為19,070元 ,亦屬相當、合理。
㈢依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所列更生履行期間之必要支 出,包括房租支出5,000 元、伙食費3,600 元、水費100 元、電費500 元、瓦斯費200 元、電信費500 元、交通費 500 元、未成年子女扶養費3,000 元(二名子女分別為89 年次及90年次出生)及日常生活雜支500 元,其每月必要 生活費用支出共計13,900元。債務人現自行租賃房屋居住 ,其二名子女與前配偶共住,子女扶養費係其每週與子女 見面時,交予前配偶使用,而關於子女扶養費之計算標準 ,債權人往往以行政院內政部社會司公告之最低生活費, 即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予以計算每名成人 之每月支出,又以前開數額之60%計算每名子女之每月生 活費用,即每月6,146 元之數額支出,但依日常生活經驗 判之,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所需費用,縱節衣縮食,亦難 以每月6,146 元支應餐費、學費及其他支出,惟債務人所 提出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支出,若以上開標準予以計 算,其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仍需21,390元(計算式:10244+ 10244 ×0.6 ×2 ÷2 =21390 ),況其與依法應受扶養 人之每月必要支出僅計13,900元,已屬節儉。則其前開費 用之支出皆屬必要,而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 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證其撙節支出且願盡其最大努力來 減少生活支出,確有清償之誠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 應予認可。查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所提出之還款金額 雖高於債務人每月所得扣除必要支出之數額,但可認為其 真意乃願縮減前開支出,否則堪能達成更生方案每期還款 8,000 元之可能,若債務人已有自信能以一定程度之固定 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盡數用以還款,該更生方案不該僅 因債務人不擅羅列明細,即認無履行之可能。又債務人提 出之更生方案因債務總金額、總清償比例有誤繕,且每期 可分配之金額與更生方案每期清償金額計算不符,為求還 款金額之明確,爰依職權更正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併予敘明。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 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審酌 其收支情形,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金額576,00 0 元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 ,又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所稱之 盡力清償,於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



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 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則債務人若已盡數提出收入供作還款, 法院即應認可更生方案,又其立法意旨已指明還款金額佔總 債權金額之比例多少、債權人債權因此蒙受多少損害、其負 債是否肇因於債務人不知節制或過度浪費之行為,皆非審核 更生方案是否盡力清償考量之範圍,是債權人等之上開主張 ,均不足採。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既無本條例第63條、第 64 條 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予裁定認可 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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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