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225號
原 告 江○○ 真實姓名.
法定代理人 江○榮 真實姓名.
被 告 潤泰大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淑柑
被 告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田裕幸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訴訟狀所載。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且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前段、第50 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江○○(真實姓名詳卷)因遭林玉源強制猥褻得 逞,而對被告潤泰大家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潤泰大家社區 管委會)、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下稱東京 都保全公司桃園分公司)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潤 泰大家社區管委會、東京都保全公司桃園分公司均無刑事案 件於法院繫屬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附卷 可稽,則原告於刑事訴訟起訴前逕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於法自有未合。又對原告為侵權行為之加害人林玉源所犯強 制猥褻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9 月30日以98 年度訴字第102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並於98年 10月26日確定在案,有加害人林玉源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按,是縱認被告潤泰大家社區管委會、 東京都保全公司桃園分公司係與加害人林玉源於民法上應負 連帶賠償責任之人,然加害人林玉源所犯上開強制猥褻案件 之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亦無從依附於加害人林玉源所犯 上開刑事案件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綜上,原告對被告潤泰 大家社區管委會、東京都保全公司桃園分公司提起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與前揭法條所定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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