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1年度,1號
TYDM,101,重附民,1,2012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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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劉國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蕭碧
原 告 劉和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運弘律師
被 告 邱子航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
黃士豪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劉昌易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
楊錦昇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李丞恩(原名李衍忠)

(現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00 年度矚重訴字第10號、101 年
簡字第12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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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