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1年度,48號
TYDM,101,訴緝,48,201207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緝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篤賢



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瑞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