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緝字第4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篤賢 號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育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瑞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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