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161號
TYDM,101,聲,3161,201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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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61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蔡清漢
選任辯護人 鄭仁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被告蔡清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訊 問綦詳,認其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犯 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 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 執行,誠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 、第3款規定,著於民國101年6月15日執行羈押。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深知坦白一切、衷思反省,向來住所固 定絕無逃匿之可能,另祈垂憐家中祖母及高堂亟賴照護,為 此盼請顧念被告孝親之心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三、觀諸被告已然坦承檢察官起訴書上載大部分之犯罪事實,參 閱同案被告楊睿榮之陳述及證人林玟良翁茂榕王正雄楊懷詩之證詞,兼佐行動電話通聯紀錄、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悉見被告涉犯上揭罪名 之犯嫌洵屬重大,所犯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念其素不否認結識同案被告楊睿榮相互聯絡,況且各別供 稱情節甚為歧異,避重就輕企圖卸責之姿明灼,益徵迴護共 犯之情,即具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倘若釋放被告將 生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權衡比例原則,尚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 其他手段加以替代,復更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規定 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研析本院非執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資予羈押,被告遽以空言泛辯似 無逃亡之虞驟謂羈押原因消滅,憾對上開羈押原因為何容有 誤會,本院無庸贅加辨明論述。末論被告有關家中高齡長者 需其怙恃等節縱令屬實,惟與羈押原因無涉,亦不符合刑事 訴訟法第114條所定限制事由。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 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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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