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064號
TYDM,101,聲,3064,201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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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誌強
具 保 人 鄧莉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
沒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莉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誌強前因毒品案件,經具保人依檢 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 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 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受刑人前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一萬元,由 具保人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九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 放,此有刑保字第一00一一六四五號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 可稽。茲受刑人上揭案件業經判決確定,嗣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傳拘無著業已逃匿通緝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 件在卷可憑,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之事 實,亦有卷附通知及送達證書在卷足按,揆諸上揭規定,聲 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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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