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880號
TYDM,101,聲,2880,2012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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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嘉財
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4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嘉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嘉財前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 本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9年確定,於民國90年7 月20日 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 年7 月6 日核准假釋 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7 月 6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112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北 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 日期原為105 年10月13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 為672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 年12月11日,是聲 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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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