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806號
TYDM,101,聲,2806,2012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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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驊珉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1 年7 月4 日所為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於101 年7 月5 日所為刑
事裁定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當事人欄及主文欄、理由欄所載之受刑人姓名「吳驊民」應更正為「吳驊珉」。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 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 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 第349 號判例見解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之當事人欄及主文欄、理 由內之受刑人姓名原記載為「吳驊民」,惟聲請書所載受刑 人姓名為「吳驊珉」,且經調閱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發現被告姓名應為「吳驊珉」,則原裁定之受刑人姓名 記載有誤,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為正 確之被告姓名為「吳驊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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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