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矚訴字,101年度,13號
TYDM,101,矚訴,13,2012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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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矚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常毓生
選任辯護人 程巧亞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23926 號、第28564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常毓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事 實
一、常毓生係本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本院)刑事紀錄科 書記官兼股長,負責本院法庭筆錄紀錄、裁判書正本製作、 交付送達、結案卷證處理、法官交辦事項處理及其他刑事審 判有關之行政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 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明知辦理裁判確定與當事人提出上 訴案件,應確實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所訂頒之「辦理刑事審判 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94 點:「裁判確定之案卷,應確實 於該案之電腦辦案進行簿登載確定日期,並於裁判確定後10 日內,其不得上訴之案件應於送達證書繳齊後10日內移送執 行」,及第237 點:「案件判決後,當事人提出上訴已敘述 理由者,應即整理該案卷證,於各該當事人上訴期間全部屆 滿,送達證書繳齊後7 日內,填寫卷證目錄,連同判決正本 10件,函送第二審法院」等規定辦理,且明知其業務上所承 辦之案件於結案後,須以其職務上所掌之本院公務電腦登入 「一審審判資訊系統」,於辦案進行簿上登載相關進行事項 ,並實際完成後續實體送卷之程序後,始得針對相關案件於 電腦資訊系統點選確認,竟均因收到本院研考科對案件之稽 催單,欲規避研考科之後續稽核管考,而自民國91年10月31 日起,均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未實際執行案件結案 後之實體送卷程序,而陸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均在其位於 桃園縣桃園市○○路1 號之本院辦公室,以其職務上所使用 之公務電腦,輸入個人帳號及密碼,登入「一審審判資訊系 統」,就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於該系統電磁紀錄之辦案進行 簿「終結事項」及「送卷紀錄」欄位,分別登載如附表所示 之不實終結事項及送卷紀錄內容,且於該系統中針對前揭不 實之終結事項及送卷紀錄內容點選「確認」選項,使該系統 電磁紀錄登載如附表所示之不實走卷維護內容(如附表編號 11及98至100 所示之案件除外,就此部分案件,常毓生於登 載各該不實終結事項及送卷紀錄內容後,因欲併案維護到其



他案件,而未作點選確認,故該系統未登載走卷維護內容) ,致本院研考科承辦稽核業務之相關人員,誤認如附表所示 之案件均已完成結案後之實體送卷程序,而未進行後續之管 考、追蹤,且致如附表編號1 、8 、9 、12、13所示案件之 被告賴春霖、陳文德、郭齡憶(原名郭家吟)、林俊異、董 惠忠及劉志烽等人所受確定判決之刑,均因罹於行刑權時效 而無法執行,足以生損害於司法確定判決之執行、本院對於 刑事案件進行之稽催、管考及檔案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00 年5 月間本院作業務檢查,發覺有異,始查悉上情。二、案經本院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法務部廉政署移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常毓生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 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由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 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本院刑事紀錄科科長沈秀珍於廉政 官詢問時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本院研考科書記官楊美慧 於偵訊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 、司法院政風處100 年8 月17日院處政字第1000020618號函 及其附件資料等可資佐證,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是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查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 至53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行為後 ,刑法部分條文業經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 中修正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而關於第51條 第5 款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時最高度之限制之規定,亦有變 更。就連續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56條所規定連續犯以一罪 論及得加重其刑,修正後刑法已將該條刪除,數行為應分論 併罰;關於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時最高度之限制,修正前刑 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是被告上開部分犯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 ,就罪刑綜其全部結果而比較行為時法與裁判時法,應以行 為時法有利於被告,則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



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論處。
㈡就被告於刑法修正施行前之上開犯行,固應依新舊法比較之 結果,適用有利於其之舊法,而論以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連 續犯;但被告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所為如附表編號54至102 所 示部分之犯行,已因法律修正而生阻斷連續犯之法律效果, 此部分除符合接續犯之要件外,應一罪一罰,各依刑法第21 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論處,再就刑法修正施行後之數公 務員登載不實罪與刑法修正施行前依連續犯規定所論之公務 員登載不實一罪,數罪併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 院96年度台上字第6113號判決要旨亦可資參照)。又本案被 告所登載不實事項者雖非一般之公文書,而係其職務上所掌 藉由電腦處理顯示案件終結事項、送卷紀錄及走卷維護內容 之電磁紀錄,然依刑法第220 條第2 項之規定,此等電磁紀 錄仍以刑法上之文書論。是核被告常毓生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就如附表編號1 至53所示 之犯行,時間相近,方法相同,乃基於概括之犯意而觸犯構 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 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再者,被告就如附表編號54至10 2 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就此部分所成立 之數罪與上開成立連續犯之一罪,予以分論併罰。至辯護人 固辯以:如附表編號55至60所示犯行、編號61至65所示犯行 、編號66至75所示犯行、編號76至80所示犯行、編號81至90 所示犯行、編號91至96所示犯行、編號98至99所示犯行,各 為同日所為,有時空密接之情況,而均應論以接續犯云云。 然被告業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伊本件所犯各該案件均係因收 到研考科送來之稽催單,為規避掉後續之查核管考,故分別 在每個案件做不實登載等語(見本院卷第27頁正面至背面) ,於我國司法行政實務上,均係以不同案號及案由所代表之 案件為單位,而作各別之程序及檔案管理,對於研考單位而 言,亦係以案件為單位,而為各別之稽催管考,被告既曾擔 任多年書記官,對此一情形自應相當熟稔,則本件被告為規 避本院研考科針對各該案件所為之稽核,而分別就此等不同 案件為不實登載行為,縱使其所為犯行不乏於同日、同地違 犯之情形,仍難認其各個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而得在刑 法評價上論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是辯護人前揭所辯,本院 尚難憑採。另辯護人固辯以:衡諸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等,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 減輕其刑云云。惟查,案件稽核制度本係為藉由司法內部之 監督機制,促使相關公務員謹慎將事,增進案件進行之效率 ,以落實司法為民之理想,詎被告歪曲其旨,不由正道,竟



長期以不實登載之手法迴避稽核,此置司法尊嚴及當事人權 益於何地?且其先後登載不實之案件數目超過百件之譜,實 屬匪夷所思,是綜觀本件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情 ,斷難認其有何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或情輕法重之情事,而得 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故辯護人此部分所辯,本院亦 難憑採。
㈢爰審酌被告身為司法程序重要一環之書記官,竟長期利用職 務之便,特意規避研考人員之稽核管考,而於職務上所掌之 電腦紀錄中長期登載不實之案件終結事項、送卷紀錄及走卷 維護內容,前後期間長達7 、8 年之久,涉及之案件數量極 為可觀,卻遲遲不肯說出真相,直至東窗事發,此不僅嚴重 影響本院對於刑事案件進行稽催、管考及檔案管理之正確性 ,更使部分判決確定之被告因罹於行刑權時效而無法執行, 損害司法公正甚鉅,是被告所為實應受相當之刑事非難;惟 念及被告並無前案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參,且依證人沈秀珍於廉政官詢問時所述,可知 被告除本件犯行外,平日工作表現堪稱正常,素行尚佳(見 100 年度偵字第28564 號卷二第260 頁正面),並其犯後能 坦承犯行,頗具悔意,暨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且本件登載不實之各該案件部分僅 須送併案、歸檔,而部分則須送上訴、抗告、執行,又少部 分案件僅不實登載終結事項及送卷紀錄內容,而未及於走卷 維護內容,此均異其犯罪之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再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 年7 月4 日制定公布,於同年月16日施行,而被告所為如附 表編號1 至53所示之連續犯行,及編號98、99所示之犯行, 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前,且無上開條例第3 條第1 項 所定不予減刑之情形,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各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復與 如附表編號54至97號、編號100 至102 號所示犯行之宣告刑 ,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且本院考量於刑法連續犯之規定刪 除後,應避免行為人之多數犯罪,因數罪併罰之結果,致刑 罰輕重失衡,復考量犯罪數代表犯罪行為人穩定之人格傾向 ,其相對應刑罰之使用必要性應有逐漸退縮之情形,是認就 數罪併罰之量刑,對於第一重宣告刑固然是全數記入應執行 刑之基數,但是從第二重宣告刑開始,則應按照責任遞減係 數計算之,爰參酌本件被告犯罪之次數、目的、手段等情, 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3 條、第220 條第2 項,



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姿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20 條第2項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 │
├──┬──────┬───────────┬────┬──────┬─────────┬───────┬───────┤
│編號│ 時間 │案號 │被告 │案由 │終結事項及送卷紀錄│走卷維護內容 │所犯罪名及宣告│
│ │ │ │ │ │內容 │ │刑 │
├──┼──────┼───────────┼────┼──────┼─────────┼───────┼───────┤
│1 │91年10月31日│90年度易字第2685號 │賴春霖 │贓物 │91.10.31送執行 │91.10.31常毓生常毓生連續犯公│
│ │ │ │ │ │ │送執行 │務員登載不實罪│
├──┼──────┼───────────┼────┼──────┼─────────┼───────┤,處有期徒刑肆│
│2 │92年7 月31日│91年度毒聲字笫3688號 │鄭素麗 │聲請觀察勒戒│92.7.31卷證送二審 │92.7.31常毓生 │年,減為有期徒│
│ │ │ │ │ │92.7.31送上訴 │送上訴 │刑貳年。 │
├──┼──────┼───────────┼────┼──────┼─────────┼───────┤ │
│3 │92年7 月31日│92年度毒聲字第364 號 │李福清 │聲請強制戒治│92.7.31卷證送二審 │92.7.31常毓生 │ │
│ │ │ │ │ │92.7.31送上訴 │送上訴 │ │
├──┼──────┼───────────┼────┼──────┼─────────┼───────┤ │
│4 │92年11月3 日│9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 號│孫月英 │請求損害賠償│92.11.3送檔案室 │92.11.3常毓生 │ │
│ │ │ │ │ │ │送檔案室 │ │
├──┼──────┼───────────┼────┼──────┼─────────┼───────┤ │
│5 │93年9 月30日│92年度附民字第235 號 │彭雅萍 │請求損害賠償│93.9.30送檔案室 │93.9.30蔡和憲 │ │
│ │ │ │ │ │ │送檔案室 │ │
├──┼──────┼───────────┼────┼──────┼─────────┼───────┤ │




│6 │93年9 月30日│93年度桃交附字第74號 │張玉陵 │請求損害賠償│93.9.30送檔案室 │93.9.30蔡和憲 │ │
│ │ │ │ │ │ │送檔案室 │ │
├──┼──────┼───────────┼────┼──────┼─────────┼───────┤ │
│7 │94年7 月21日│88年度訴字第946 號 │佳丹實業│違反商標法等│94.4.8送執行 │94.7.21蔡和憲 │ │
│ │ │ ├────┤ │95.1.2送執行 │送執行 │ │
│ │ │ │劉邦灌 │ │95.7.6卷證送二審 │95.1.2蔡和憲 │ │
│ │ │ ├────┤ │ │送執行 │ │
│ │ │ │詹如意 │ │ │ │ │
├──┼──────┼───────────┼────┼──────┼─────────┼───────┤ │
│8 │94年7 月21日│89年度訴字第1787號 │陳文德 │偽造文書等 │92.2.10送執行 │94.7.21蔡和憲 │ │
│ │ │ ├────┤ │92.2.10卷證送二審 │送上訴 │ │
│ │ │ │郭齡憶(│ │94.7.21送上訴 │98.11.4優股書 │ │
│ │ │ │原名郭家│ │98.11.4送執行 │記官送執行 │ │
│ │ │ │吟) │ │ │ │ │
│ │ │ ├────┤ │ │ │ │
│ │ │ │邱斌華 │ │ │ │ │
│ │ │ ├────┤ │ │ │ │
│ │ │ │王全成 │ │ │ │ │
│ │ │ ├────┤ │ │ │ │
│ │ │ │林成家 │ │ │ │ │
│ │ │ ├────┤ │ │ │ │
│ │ │ │蔡仁和 │ │ │ │ │
│ │ │ ├────┤ │ │ │ │
│ │ │ │羅友成 │ │ │ │ │
│ │ │ ├────┤ │ │ │ │
│ │ │ │何益國 │ │ │ │ │
│ │ │ ├────┤ │ │ │ │
│ │ │ │詹兆唐 │ │ │ │ │
│ │ │ ├────┤ │ │ │ │
│ │ │ │楊敬敏 │ │ │ │ │
├──┼──────┼───────────┼────┼──────┼─────────┼───────┤ │
│9 │94年7 月21日│90年度訴字第35號 │廖士賢 │妨害自由等 │94.7.21卷證送二審 │94.7.21蔡和憲 │ │
│ │ │ ├────┤ │94.7.21送上訴 │送上訴 │ │
│ │ │ │邱垂成 │ │ │ │ │
│ │ │ ├────┤ │ │ │ │
│ │ │ │劉宗杰 │ │ │ │ │
│ │ │ ├────┤ │ │ │ │
│ │ │ │蘇千耀 │ │ │ │ │
│ │ │ ├────┤ │ │ │ │
│ │ │ │蘇崇仁 │ │ │ │ │




│ │ │ ├────┤ │ │ │ │
│ │ │ │林俊異 │ │ │ │ │
├──┼──────┼───────────┼────┼──────┼─────────┼───────┤ │
│10 │94年7 月21日│93年度交易字第139 號 │蕭裕澄 │過失致死等 │94.6.23卷證送二審 │94.7.21蔡和憲 │ │
│ │ │ │ │ │94.6.3送上訴 │送上訴 │ │
├──┼──────┼───────────┼────┼──────┼─────────┼───────┤ │
│11 │94年10月28日│9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3號│蕭裕澄 │請求損害賠償│94.10.28移民庭 │無(因被告併案│ │
│ │左右 │ │ │ │ │維護到編號10所│ │
│ │ │ │ │ │ │示之案件,故未│ │
│ │ │ │ │ │ │作點選確認) │ │
├──┼──────┼───────────┼────┼──────┼─────────┼───────┤ │
│12 │94年7 月21日│92年度簡字第172 號 │董惠忠 │侵占 │94.7.21送執行 │94.7.21蔡和憲 │ │
│ │ │ │ │ │ │送執行 │ │
├──┼──────┼───────────┼────┼──────┼─────────┼───────┤ │
│13 │94年7 月21日│91年度訴字第1056號 │張麗君 │違反懲治走私│94.7.21送執行 │94.7.21蔡和憲 │ │
│ │ │ ├────┤條例等 │ │送執行 │ │
│ │ │ │劉志烽 │ │ │ │ │
├──┼──────┼───────────┼────┼──────┼─────────┼───────┤ │
│14 │94年7 月21日│91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 │張麗君 │請求損害賠償│94.7.21移民庭 │94.7.21蔡和憲 │ │
│ │ │ ├────┤ │ │移民庭 │ │
│ │ │ │劉志烽 │ │ │ │ │
├──┼──────┼───────────┼────┼──────┼─────────┼───────┤ │
│15 │94年7 月21日│86年度附民字第308 號 │吳妙芳 │請求損害賠償│94.7.21移民庭 │94.7.21蔡和憲 │ │
│ │ │ ├────┤ │ │移民庭 │ │
│ │ │ │程競生 │ │ │ │ │
├──┼──────┼───────────┼────┼──────┼─────────┼───────┤ │
│16 │94年7 月21日│90年度交附民緝字第2 號│賴興宏 │請求損害賠償│94.7.21移民庭 │94.7.21蔡和憲 │ │
│ │ │ ├────┤ │ │移民庭 │ │
│ │ │ │李沈梅美│ │ │ │ │
├──┼──────┼───────────┼────┼──────┼─────────┼───────┤ │
│17 │94年7 月21日│91年度自字第238 號 │洪淵琛 │偽造文書等 │93.11.3送執行 │94.7.21蔡和憲 │ │
│ │ │ │ │ │97.1.17送檔案室 │送執行 │ │
├──┼──────┼───────────┼────┼──────┼─────────┼───────┤ │
│18 │94年7 月21日│91年度易字第1230號 │蔡濱鴻 │妨害公務 │94.7.21送執行 │94.7.21蔡和憲 │ │
│ │ │ │ │ │ │送執行 │ │
├──┼──────┼───────────┼────┼──────┼─────────┼───────┤ │
│19 │94年7 月21日│91年度感聲字第20號 │陳玉堂 │刑期之折抵 │91.10.15併案(本院│94.7.21蔡和憲 │ │
│ │ │ │ │ │他股) │併案 │ │
│ │ │ │ │ │94.7.21併案 │ │ │
├──┼──────┼───────────┼────┼──────┼─────────┼───────┤ │




│20 │94年7 月21日│91年度聲羈字第517 號 │高興雲 │聲請羈押 │94.7.21併案(本院 │94.7.21蔡和憲 │ │
│ │ │ │ │ │他股) │併案 │ │
├──┼──────┼───────────┼────┼──────┼─────────┼───────┤ │
│21 │94年7 月21日│92年度偵聲字第52號 │葉永龍 │聲請停止羈押│94.7.21併案(本院 │94.7.21蔡和憲 │ │
│ │ │ │ │ │他股) │併案 │ │
├──┼──────┼───────────┼────┼──────┼─────────┼───────┤ │
│22 │94年7 月21日│92年度感聲字第17號 │陳俊宏 │刑期之折抵 │94.7.21併案(本院 │94.7.21蔡和憲 │ │
│ │ │ │ │ │他股) │併案 │ │
├──┼──────┼───────────┼────┼──────┼─────────┼───────┤ │
│23 │94年7 月21日│92年度聲字第2471號 │游長江 │沒入保證金 │94.7.20送執行 │94.7.21蔡和憲 │ │
│ │ │ │ │ │ │送執行 │ │
├──┼──────┼───────────┼────┼──────┼─────────┼───────┤ │
│24 │94年7 月21日│92年度聲羈字第11號 │黃淑貞 │聲請羈押 │92.3.28送併案函 │94.7.21蔡和憲 │ │
│ │ │ ├────┤ │ │併案 │ │
│ │ │ │張邦豪 │ │ │ │ │
├──┼──────┼───────────┼────┼──────┼─────────┼───────┤ │
│25 │94年7 月21日│92年度聲羈字第120 號 │蘇文祥 │聲請羈押 │94.7.21併案(本院 │94.7.21蔡和憲 │ │
│ │ │ │ │ │他股) │併案 │ │
├──┼──────┼───────────┼────┼──────┼─────────┼───────┤ │
│26 │94年7 月21日│92年度聲羈字第315 號 │鍾陳福 │聲請羈押 │94.7.21併案(本院 │94.7.21蔡和憲 │ │
│ │ │ │ │ │他股) │併案 │ │
├──┼──────┼───────────┼────┼──────┼─────────┼───────┤ │
│27 │94年7 月21日│92年度聲羈字第327 號 │邱啟銘 │聲請羈押 │94.7.21併案(本院 │94.7.21蔡和憲 │ │
│ │ │ │ │ │他股) │併案 │ │
├──┼──────┼───────────┼────┼──────┼─────────┼───────┤ │
│28 │94年7 月21日│92年度聲羈字第365 號 │韓自立 │聲請羈押 │94.7.21併案(本院 │94.7.21蔡和憲 │ │
│ │ │ ├────┤ │他股) │併案 │ │
│ │ │ │陳秀美 │ │ │ │ │
├──┼──────┼───────────┼────┼──────┼─────────┼───────┤ │
│29 │94年7 月21日│93年度毒聲字第37號 │尤文溪 │聲請觀察勒戒│94.7.21送執行 │94.7.21蔡和憲 │ │
│ │ │ │ │ │ │送執行 │ │
├──┼──────┼───────────┼────┼──────┼─────────┼───────┤ │
│30 │94年7 月21日│93年度聲字第1135號 │PHUNG │聲請沒收 │94.7.20送執行 │94.7.21蔡和憲 │ │
│ │ │ │THI │ │ │送執行 │ │
│ │ │ │CHINH │ │ │ │ │
├──┼──────┼───────────┼────┼──────┼─────────┼───────┤ │
│31 │94年7 月21日│93年度聲羈字第377 號 │江明智 │聲請羈押 │94.7.20送併案函 │94.7.21蔡和憲 │ │
│ │ │ │ │ │94.7.20移送檢察官 │移送檢察官 │ │
├──┼──────┼───────────┼────┼──────┼─────────┼───────┤ │
│32 │94年7 月21日│94年度聲羈字第67號 │林鈺蓁 │聲請羈押 │94.5.11併案(本院 │94.7.21蔡和憲 │ │




│ │ │ │ │ │他股) │併案 │ │
├──┼──────┼───────────┼────┼──────┼─────────┼───────┤ │
│33 │94年7 月21日│92年度聲搜字第301 號 │米奇電視│違反著作權法│94.7.21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 │ │ │送檔案室 │ │
├──┼──────┼───────────┼────┼──────┼─────────┼───────┤ │
│34 │94年7 月21日│91年度交附民字第3 號 │大榮汽車│請求損害賠償│94.7.21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 │ │送檔案室 │ │
│ │ │ │林衍甫 │ │ │ │ │
├──┼──────┼───────────┼────┼──────┼─────────┼───────┤ │
│35 │94年7 月21日│91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 │大榮汽車│請求損害賠償│94.7.21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 │ │送檔案室 │ │
│ │ │ │林衍甫 │ │ │ │ │
├──┼──────┼───────────┼────┼──────┼─────────┼───────┤ │
│36 │94年7 月21日│94年度交附民字第1 號 │劉秋妹 │請求損害賠償│94.7.20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 │ │ │送檔案室 │ │
├──┼──────┼───────────┼────┼──────┼─────────┼───────┤ │
│37 │94年7 月21日│93年度交重附民緝字第2 │安邦汽車│請求損害賠償│94.7.21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號 ├────┤ │ │送檔案室 │ │
│ │ │ │韓振興 │ │ │ │ │
├──┼──────┼───────────┼────┼──────┼─────────┼───────┤ │
│38 │94年7 月21日│91年度自字第13號 │薛王森 │詐欺 │94.7.21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 │ │ │送檔案室 │ │
├──┼──────┼───────────┼────┼──────┼─────────┼───────┤ │
│39 │94年7 月21日│91年度自字第82號 │林百里 │違反專利法 │94.7.21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 │ │ │送檔案室 │ │
├──┼──────┼───────────┼────┼──────┼─────────┼───────┤ │
│40 │94年7 月21日│92年度助字第32號 │覃俊 │遠距視訊 │94.7.21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 │ │ │送檔案室 │ │
├──┼──────┼───────────┼────┼──────┼─────────┼───────┤ │
│41 │94年7 月21日│90年度附民字第124 號 │陳忠雄 │請求損害賠償│94.7.21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 │ │送檔案室 │ │
│ │ │ │古鴻逸 │ │ │ │ │
├──┼──────┼───────────┼────┼──────┼─────────┼───────┤ │
│42 │94年7 月21日│91年度附民字第268 號 │楊世皇 │請求損害賠償│94.7.21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 │ │ │送檔案室 │ │
├──┼──────┼───────────┼────┼──────┼─────────┼───────┤ │
│43 │94年7 月21日│92年度附民字第25號 │李旭炵 │請求損害賠償│94.7.21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 │ │ │送檔案室 │ │
├──┼──────┼───────────┼────┼──────┼─────────┼───────┤ │
│44 │94年7 月21日│92年度附民字第222 號 │林登財 │請求損害賠償│94.7.21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 │ │ │送檔案室 │ │
├──┼──────┼───────────┼────┼──────┼─────────┼───────┤ │
│45 │94年7 月21日│93年度附民字第93號 │劉文榕 │請求損害賠償│94.7.21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 │ │送檔案室 │ │
│ │ │ │廖千嫻 │ │ │ │ │
├──┼──────┼───────────┼────┼──────┼─────────┼───────┤ │
│46 │94年7 月21日│92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鄒國城 │請求損害賠償│94.7.21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 │ │送檔案室 │ │
│ │ │ │李文勳 │ │ │ │ │
├──┼──────┼───────────┼────┼──────┼─────────┼───────┤ │
│47 │94年7 月21日│91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 號│王秀華 │請求損害賠償│94.7.21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 │ │ │送檔案室 │ │
├──┼──────┼───────────┼────┼──────┼─────────┼───────┤ │
│48 │94年7 月21日│91年度聲字第1574號 │蔡宴卿 │聲請假釋期中│94.7.20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 │交付保護管束│ │送檔案室 │ │
├──┼──────┼───────────┼────┼──────┼─────────┼───────┤ │
│49 │94年7 月21日│91年度聲字第2572號 │李寶 │聲請假釋期中│94.7.20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 │交付保護管束│ │送檔案室 │ │
├──┼──────┼───────────┼────┼──────┼─────────┼───────┤ │
│50 │94年7 月21日│91年度聲字第2893號 │吳士賢 │聲請假釋期中│94.7.20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 │交付保護管束│ │送檔案室 │ │
├──┼──────┼───────────┼────┼──────┼─────────┼───────┤ │
│51 │94年7 月21日│93年度聲字第2462號 │袁貳領 │定應執行之刑│94.7.20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 │ │ │送檔案室 │ │
├──┼──────┼───────────┼────┼──────┼─────────┼───────┤ │
│52 │94年7 月21日│92年度聲字第1600號 │褚敬元 │聲請停止羈押│94.7.20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 │ │ │送檔案室 │ │
├──┼──────┼───────────┼────┼──────┼─────────┼───────┤ │
│53 │94年7 月21日│94年度聲字第1548號 │劉忠亮 │累犯更定刑 │94.7.6送併案函 │94.7.21蔡和憲 │ │
│ │ │ │ │ │94.7.4送檔案室 │送檔案室 │ │
│ │ │ │ │ │94.7.6移送檢察官 │94.7.21蔡和憲 │ │
│ │ │ │ │ │ │移送檢察官 │ │
├──┼──────┼───────────┼────┼──────┼─────────┼───────┼───────┤
│54 │98年6 月2 日│97年度聲羈字第725 號 │王成金 │聲請羈押 │98.6.2併案(本院他│98.6.2優股書記│常毓生犯公務員│
│ │ │ │ │ │股) │官併案 │登載不實罪,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 │ │ │ │月。 │
├──┼──────┼───────────┼────┼──────┼─────────┼───────┼───────┤
│55 │98年8 月3 日│98年度毒聲字第155 號 │周建達 │聲請觀察勒戒│98.7.30送執行 │98.8.3優股書記│常毓生犯公務員│
│ │ │ │ │ │98.8.3送執行 │官送執行 │登載不實罪,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 │ │ │ │月。 │
├──┼──────┼───────────┼────┼──────┼─────────┼───────┼───────┤
│56 │98年8 月3 日│98年度毒聲字第175 號 │鄭之忠 │聲請觀察勒戒│98.7.30卷證送二審 │98.8.3優股書記│常毓生犯公務員│
│ │ │ │ │ │98.9.28送執行 │官送抗告 │登載不實罪,處│
│ │ │ │ │ │98.8.3送抗告 │ │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 │ │ │ │月。 │
├──┼──────┼───────────┼────┼──────┼─────────┼───────┼───────┤
│57 │98年8 月3 日│98年度毒聲字第223 號 │林志銘 │聲請觀察勒戒│98.7.30卷證送二審 │98.8.3優股書記│常毓生犯公務員│
│ │ │ │ │ │98.9.30送執行 │官送抗告 │登載不實罪,處│
│ │ │ │ │ │98.8.3送抗告 │ │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 │ │ │ │月。 │
├──┼──────┼───────────┼────┼──────┼─────────┼───────┼───────┤
│58 │98年8 月3 日│98年度聲字第997 號 │徐美惠 │定應執行之刑│98.7.30卷證送二審 │98.8.3優股書記│常毓生犯公務員│
│ │ │ │ │ │98.10.6送執行 │官送抗告 │登載不實罪,處│
│ │ │ │ │ │98.8.3送抗告 │ │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 │ │ │ │月。 │
├──┼──────┼───────────┼────┼──────┼─────────┼───────┼───────┤
│59 │98年8 月3 日│97年度秩抗字第5 號 │黃可芬 │違反社會秩序│98.7.30發還卷證 │98.8.3優股書記│常毓生犯公務員│
│ │ │ │ │維護法 │98.8.3發還卷證 │官發還卷證 │登載不實罪,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 │ │ │ │月。 │
├──┼──────┼───────────┼────┼──────┼─────────┼───────┼───────┤
│60 │98年8 月3 日│98年度聲羈字第32號 │詹玉麒 │聲請羈押 │98.8.3併案(本院他│98.8.3優股書記│常毓生犯公務員│
│ │ │ │ │ │股) │官併案 │登載不實罪,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 │ │ │ │月。 │
├──┼──────┼───────────┼────┼──────┼─────────┼───────┼───────┤
│61 │98年9 月2 日│97年度聲羈字第951 號 │葉錦清 │聲請羈押 │98.9.2送併案函 │98.9.2優股書記│常毓生犯公務員│
│ │ │ │ │ │98.9.2移送檢察官 │官移送檢察官 │登載不實罪,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 │ │ │ │月。 │
├──┼──────┼───────────┼────┼──────┼─────────┼───────┼───────┤
│62 │98年9 月2 日│98年度聲羈字第129 號 │陳柿銪 │聲請羈押 │98.9.2併案(本院他│98.9.2優股書記│常毓生犯公務員│
│ │ │ │ │ │股) │官併案 │登載不實罪,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 │ │ │ │月。 │
├──┼──────┼───────────┼────┼──────┼─────────┼───────┼───────┤
│63 │98年9 月2 日│98年度聲羈字第245 號 │徐金祥 │聲請羈押 │98.9.2併案(本院他│98.9.2優股書記│常毓生犯公務員│
│ │ │ │ │ │股) │官併案 │登載不實罪,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 │ │ │ │月。 │
├──┼──────┼───────────┼────┼──────┼─────────┼───────┼───────┤
│64 │98年9 月2 日│98年度聲羈字第266 號 │鍾賢儒 │聲請羈押 │98.9.2送併案函 │98.9.2優股書記│常毓生犯公務員│
│ │ │ │ │ │98.9.2移送檢察官 │官移送檢察官 │登載不實罪,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 │ │ │ │月。 │
├──┼──────┼───────────┼────┼──────┼─────────┼───────┼───────┤
│65 │98年9 月2 日│98年度聲羈字第356 號 │陳正雄 │聲請羈押 │98.9.2併案(本院他│98.9.2優股書記│常毓生犯公務員│
│ │ │ │ │ │股) │官併案 │登載不實罪,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 │ │ │ │月。 │
├──┼──────┼───────────┼────┼──────┼─────────┼───────┼───────┤
│66 │98年11月3 日│97年度聲羈字第850 號 │劉茂村 │聲請羈押 │98.11.3送併案函 │98.11.3優股書 │常毓生犯公務員│
│ │ │ ├────┤ │98.11.3移送檢察官 │記官移送檢察官│登載不實罪,處│
│ │ │ │林宗柱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 │ │ │ │月。 │
├──┼──────┼───────────┼────┼──────┼─────────┼───────┼───────┤
│67 │98年11月3 日│98年度聲羈字第118 號 │林藝峰 │聲請羈押 │98.11.3送併案函 │98.11.3優股書 │常毓生犯公務員│
│ │ │ │ │ │98.11.3移送檢察官 │記官移送檢察官│登載不實罪,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 │ │ │ │月。 │
├──┼──────┼───────────┼────┼──────┼─────────┼───────┼───────┤
│68 │98年11月3 日│98年度聲羈字第126 號 │林秉旺 │聲請羈押 │98.11.3送併案函 │98.11.3優股書 │常毓生犯公務員│
│ │ │ │ │ │98.11.3移送檢察官 │記官移送檢察官│登載不實罪,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 │ │ │ │月。 │
├──┼──────┼───────────┼────┼──────┼─────────┼───────┼───────┤
│69 │98年11月3 日│98年度聲羈字第149 號 │PINSIRI │聲請羈押 │98.11.3送併案函 │98.11.3優股書 │常毓生犯公務員│
│ │ │ │UTHAI │ │98.11.3移送檢察官 │記官移送檢察官│登載不實罪,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 │ │ │ │月。 │
├──┼──────┼───────────┼────┼──────┼─────────┼───────┼───────┤
│70 │98年11月3 日│98年度聲羈字第227 號 │陳耀煌 │聲請羈押 │98.11.3送併案函 │98.11.3優股書 │常毓生犯公務員│
│ │ │ │ │ │98.11.3移送檢察官 │記官移送檢察官│登載不實罪,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 │ │ │ │月。 │
├──┼──────┼───────────┼────┼──────┼─────────┼───────┼───────┤
│71 │98年11月3 日│98年度聲羈字第322 號 │TONG THI│聲請羈押 │98.11.3送併案函 │98.11.3優股書 │常毓生犯公務員│
│ │ │ │NGAN │ │98.11.3移送檢察官 │記官移送檢察官│登載不實罪,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 │ │ │ │月。 │
├──┼──────┼───────────┼────┼──────┼─────────┼───────┼───────┤
│72 │98年11月3 日│98年度聲羈字第435 號 │蔡偉倫 │聲請羈押 │98.11.3送併案函 │98.11.3優股書 │常毓生犯公務員│
│ │ │ │ │ │98.11.3移送檢察官 │記官移送檢察官│登載不實罪,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 │ │ │ │月。 │
├──┼──────┼───────────┼────┼──────┼─────────┼───────┼───────┤
│73 │98年11月3 日│98年度聲羈字第54號 │李復民 │聲請羈押 │98.11.3送併案函 │98.11.3優股書 │常毓生犯公務員│
│ │ │ │ │ │98.11.3移送檢察官 │記官移送檢察官│登載不實罪,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 │ │ │ │月。 │
├──┼──────┼───────────┼────┼──────┼─────────┼───────┼───────┤
│74 │98年11月3 日│98年度聲羈字第83號 │PORNTIP │聲請羈押 │98.11.3移送檢察官 │98.11.3優股書 │常毓生犯公務員│
│ │ │ │SOMBOON │ │ │記官移送檢察官│登載不實罪,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 │ │ │ │月。 │
├──┼──────┼───────────┼────┼──────┼─────────┼───────┼───────┤
│75 │98年11月3 日│98年度聲羈字第86號 │ROY │聲請羈押 │98.11.3送併案函 │98.11.3優股書 │常毓生犯公務員│
│ │ │ │RIYADI │ │98.11.3移送檢察官 │記官移送檢察官│登載不實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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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