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七號
原 告 屏東縣萬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進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 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