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字,101年度,2231號
TYDM,101,桃交簡,2231,2012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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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桃交簡字第2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IMLOP CH.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04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IMLOP CHALAD 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陸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被告於偵訊中坦承於附件所示時、地飲酒後駕車,行經道路 不慎掉入路旁排水溝而肇事,經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每公 升1.01毫克而查獲情事,並據證人鄭振隆證述在卷,且有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交通事 故現場照片共4 張、酒精呼氣檢測單1 份在卷可參。依交通 部運輸研究所民國90年9 月24日運安字第900005854 號函所 載呼氣中酒精濃度每公升含量為0.25毫克,即相當於血液中 酒精濃度(BAC )百分之0.05,且依該函所附該所79年「駕 駛人行為反應之研究-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指 出:①BAC 達百分之0.03至百分之0.0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 響為: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視覺與反應靈敏性減 弱,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差。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觀察 力逐漸欠缺,心情漸趨輕鬆,自信心增加,多話,精神狀態 處於陶醉感。②BAC 到達百分之0.05至百分之0.08時,對駕 駛能力之影響為:反應遲鈍,駕駛能力受損,遲而不決或決 而不行。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情緒鬆弛,感情與行為趨向 誇張,肌肉不協調,精神處於興奮狀態。③BAC 到達百分之 0.08至百分之0.1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 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對心 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平穩,言語不 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④ BAC 超過百分之0.1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搖晃, 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 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話困難 ,責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⑤BAC 超過百分之0.5 時,對駕駛人能力之影響為:無法開車。對心理行為之影響 為:爛醉如泥,失去知覺可能致死,精神處於昏睡狀態。被 告於本件所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1.01毫克,相 當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AC )百分之0.202 ,依上開說明,



其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 駕駛不穩定。再參酌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5 項檢測有3 項不合格,並命駕駛人作平衡動作,其有腳步不 穩、手腳部顫抖之情形,且查獲後,其出入車門困難、劃定 直線無法正常行走等駕駛能力顯然欠佳之情況,且查獲過程 中,其有含糊不清、意識模糊、多語之情形,此有桃園縣政 府警察局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刑 法第185 條之3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業 因駕駛能力受損而肇事等情,益見被告駕車當時已達於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程度。綜上,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 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NIMLOP CHALAD 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 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爰審酌被 告於本件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駕 車行駛於道路為不安全駕駛肇事被查獲,經測得吐氣所含酒 精成分高達每公升1.01毫克之犯罪情節,惟犯後自白,態度 尚可與其素行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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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