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誌強
具 保 人 鄧莉婷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6
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莉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 、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徐誌強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5 萬元(且限制住居於桃園縣龍潭鄉○○路531 號),由 具保人鄧莉婷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 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依法拘提無著,此外, 亦查無在監在所紀錄,此分別有本院送達證書、桃園縣政府 警察局龍潭分局覆函暨報告書、戶役政查詢資料、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暨刑事 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今被告既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 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王筆毅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