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01年度,1255號
TYDM,101,壢簡,1255,201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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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壢簡字第1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玖申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
度偵字第10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玖申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對於公署公然侮辱,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2 行之「99年度簡 上字第131 號」,更正為「99年度簡字第1015號」;同欄之 「黃容裕」,均更正為「黃榮裕」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140 條第1 項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條第2 項侮辱公署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妨害公務犯行, 經法院判刑確定,竟仍不知悔改,當眾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 員警,蔑視公權力之存在,影響社會秩序及國家公權力之執 行,又以不當行徑侮辱公署,妨害國家公務之順利進行,足 見被告法紀觀念淡薄,並兼衡其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犯罪情節輕重、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40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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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