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774號
TYDM,100,訴,774,201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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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7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天基
選任辯護人 張致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2839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天基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林天基為黃明珠之配偶、廖怡琇為黃明珠之女,廖怡琇於民 國99年5 月5 日前約1 年期間,與李世宇為男女朋友,兩人 交往期間,李世宇廖怡琇林天基、黃明珠及廖怡琇之胞 弟廖桔宗均共同居住於林天基位於「臻愛加州」社區內、址 設桃園縣桃園市○○○路188 號3 樓住處(下稱民生東路住 處),李世宇僅持有該住處內門鑰匙,並未持有上址外面鐵 門鑰匙。而廖怡琇李世宇交往期間常有爭執並談及分手, 李世宇復曾因檳榔攤投資事宜積欠黃明珠新台幣(下同)50 萬元,且99年5 月5 日前2 日,李世宇再因與廖怡琇發生爭 執而返回自宅居住,不知情之廖怡琇為與李世宇正式斷絕情 侶關係,又擔憂李世宇於談論分手過程中情緒激動,即與林 天基議定由廖怡琇於99年5 月5 日凌晨發送簡訊與李世宇, 待李世宇收到簡訊返回民光東路住處後,再由廖怡琇以電話 通知林天基,並請林天基斯時帶同第三人一同前往民生東路 住處協助。議定後,林天基即於99年5 月5 日前2 日內之某 日,在台灣地區某不詳地點,與綽號「阿敏」之成年男子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5 名,共同基於私行拘禁及傷 害之犯意聯絡,決意於99年5 月5 日凌晨將李世宇私行拘禁 於民光東路住處,並以傷害、恐嚇之強制手段迫使李世宇廖怡琇分手並清償積欠黃明珠之款項。嗣於99年5 月4 日晚 間8 、9 時許,李世宇收得廖怡琇表達關心之簡訊,認先前 之爭執已獲廖怡琇之諒解,而依其與廖怡琇交往期間之互動 模式,於99年5 月5 日凌晨返回民光東路住處後,發覺住處 鐵門遭上鎖,致其未能依過往之模式於爭執結束後逕自開啟 住處內門即可入內,其即撥打電話與廖怡琇請其幫忙開門。 廖怡琇知悉李世宇返家後,旋即撥打電話通知林天基,於99 年5 月5 日凌晨1 時許,林天基即與「阿敏」及前開5 名不 詳男子返抵民光東路社區,並於社區車道附近發現李世宇, 「阿敏」隨即向李世宇稱要「上樓喬事情」,不明所以之李 世宇即與林天基、「阿敏」及不詳男子中之2 名一同搭乘電 梯上樓,其餘3 名不詳男子則留於社區1 樓等候,惟留於社



區1 樓等候之男子其中之1 嗣即亦自行上樓進入民光東路住 處。待眾人均進入民光東路住處客廳後,客廳尚有廖怡琇在 場,而「阿敏」即命在場不詳男子看守李世宇而將之私行拘 禁於上址住處內以剝奪其行動自由,並要求李世宇廖怡琇 分手,李世宇答稱「兄弟人不管感情事」後,旋遭「阿敏」 出拳毆打胸部,而其餘不詳男子亦均出拳毆打李世宇之臉部 、軀幹等部位,林天基此時則在旁出言恫稱「打死他」、「 給他死」等語,期間雖廖怡琇出面勸架,惟遭在場之人阻止 。嗣眾人停手後,「阿敏」即要求李世宇前因檳榔攤投資事 項積欠黃明珠之50萬元債務,並由不詳男子輪番出言「你現 在拿現金出來處理,不然你就看不到明天的太陽」、「不在 一起你就不認這條帳,該死」等語,以此加害李世宇生命之 事恫嚇之,而要求李世宇撥打電話籌措款項,此時林天基復 在一旁叨唸李世宇之不是,「阿敏」及在場之人聽聞後,即 再次徒手毆打李世宇,使李世宇因懼其生命、身體遭受傷害 ,而為撥打電話向社區保全葉家文及其他相識之人籌款之無 義務之事。而於李世宇撥打電話籌款期間,「阿敏」及在場 之不詳男子即多次出言「不處理的話,山上洞已經快挖好了 ,直接拖去埋起來就好了」、「你慘了,太陽已經昇起來了 」等語恫嚇李世宇,「阿敏」並逼迫李世宇簽發本票,而李 世宇因遭毆打且血壓升高身體不適,即向在場之人表示拒簽 本票並請求送醫,林天基見狀,遂向「阿敏」表示李世宇尚 有BMW 廠牌車輛1 輛,「阿敏」即要求李世宇交出車鑰匙以 解決債務,李世宇亦因憂懼其生命、身體遭受傷害而交付之 。嗣李世宇持續於同日凌晨約4 時許撥打電話向其胞姐李珮 帆籌措50萬元款項,而於與李珮帆之通話中向李珮帆表達身 體不適,且無法離開民光東路住處,斯時「阿敏」即拿過電 話向李珮帆告知正與李世宇解決債務糾紛,李珮帆察覺有異 ,旋即要求「阿敏」將李世宇送醫,抑或由李珮帆偕同員警 前往民光東路住處將李世宇送醫就診,嗣林天基為免犯行遭 揭,即持過電話並向李珮帆表示立即將李世宇送往敏盛醫院 ,並隨即先由在場不詳男子1 名先外出聯繫,林天基則與另 2 名不詳男子將李世宇攙扶下樓,並共乘由不詳男子其中之 1 駕駛之李世宇所有BMW 廠牌車輛將李世宇送往敏盛醫院, 而李世宇於99年5 月4 日上午5 時45分抵達敏盛綜合醫院就 診,經診斷結果係受有前胸、腹部、左肩、下背、臉部多處 鈍傷及疑似輕微腦震盪並眩暈之傷害,而李世宇直至同行之 不詳男子於其胞姐李珮帆、父親李弘森到場探望而離開其病 床之際,向李珮帆李弘森表示遭林天基等人私行拘禁一節 後,始重獲自由。嗣李世宇於99年5 月6 日由李珮帆陪同報



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李世宇告訴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 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第1 項、第159 條之1 第2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一)證人李世宇廖怡琇、黃明珠分別於檢察官訊問時經具結 後所為之證述,其性質雖均屬傳聞證據,惟本院審酌證人 李世宇為本件之告訴人,並自稱親身經歷事實欄一所示事 實經過;證人廖怡琇為被告林天基之配偶黃明珠之女,並 自稱案發當日係其撥打電話通知林天基返回民光東路住處 ,林天基即與數名不知名男子返抵民光東路住處與李世宇 商討廖怡琇李世宇之分手事宜及李世宇積欠黃明珠之檳 榔攤開設費用;證人黃明珠為被告林天基之配偶,並自稱 案發當日其在民光東路住處,並曾目睹住處內有林天基等 一共3 、4 人,而其雖一度進入房間而並未見聞客廳之情 形,惟曾聽聞客廳內有人大聲講話的聲音,是依渠等之證 述,乃親身經歷、見聞本案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渠等 之證詞對認定犯罪事實之存否自均有其必要性,且前開證 人於檢察官偵查中,分別經檢察官諭知證人有具結之義務 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具結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後, 以證人身分,於檢察官面前完整、連續陳述其親身經歷, 且查無違法取證之瑕疵存在,應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自均得為證據。(二)本件證人李世宇廖怡琇、黃明珠、蔡萬看分別於警詢中 所為之證述,雖亦均屬傳聞證據,惟該警詢過程均查無違 法取證之瑕疵存在,被告林天基及其選任辯護人就上開證 人警詢中證述之證據能力於本院審理中均表示不爭執,且 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異議,本院審酌證人蔡萬 看為民光東路住處社區之保全人員,並自陳於案發當日確



曾目睹李世宇林天基等數名不詳男子人攙扶後步出社區 之情景,其證詞對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存否自有其必要性 ,而證人李世宇廖怡琇、黃明珠之證詞對認定犯罪事實 之存否亦均有必要性,業如前述,是認依前開證述作成時 之情況,以其為證據,核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5 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院100 年1 月13日桃院永100 司執 字第2591號債權憑證、敏盛綜合醫院10 0年2 月26日敏總( 醫)字第20110580號函暨函附之李世宇病歷資料影本、敏盛 綜合醫院99年5 月5 日診斷證明書、敏盛綜合醫院100 年4 月28日敏總(醫)字第20110580號函暨函附之李世宇就醫彩 色照片等件,檢察官、被告林天基及其選任辯護人並未主張 排除其證據能力,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 ,本院審酌其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且與本件犯行均具關連性,其書證部分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是本 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上開證據,均認為有證據能力。乙、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林天基固坦承有於事實欄一所示時間,接獲其妻黃 明珠之女廖怡琇之電話,而知悉廖怡琇之男友李世宇返抵其 與黃明珠、廖怡琇李世宇共同居住之桃園縣桃園市○○○ 路188 之3 號社區內後,即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4 名 共同返回上開住處,並將李世宇帶入屋內商討李世宇與廖怡 琇之分手事宜及李世宇積欠黃明珠之50萬元債務清償事宜, 而同日凌晨並曾將李世宇送往敏盛醫院救診之事實,惟否認 有何私行拘禁之犯行,辯稱:李世宇與我繼女廖怡琇因為分 手及財務的糾紛而有爭吵,案發前李世宇因為與廖怡琇吵架 的關係,已經有兩天沒回民光東路的住處,案發當天李世宇 有回來,廖怡琇才打電話給我,當時我在外面賣刮刮樂,和 我買刮刮樂的顧客就說要和我一起回家看看情況,那群人彼 此不認識,都只認識我而已,但我也不知道他們的名字。回 到社區後,我們和李世宇一起上樓,在住處裡向我買刮刮樂 的那幾個小鬼有打李世宇幾下,他們好像是搥李世宇1 、2 下而已,我有叫他們不要打,而且當天也沒有恐嚇李世宇及 逼他去湊錢,是他自己在哪邊看他怎麼處理而已,我根本就 沒有強押李世宇以及傷害他,也沒有恐嚇、逼迫他湊錢或簽 本票,後來是因為李世宇高血壓,我們才把他送醫院云云。 惟查:
(一)被告林天基為黃明珠之配偶、廖怡琇為黃明珠之女,廖怡 琇於99年5 月5 日前約1 年期間,與李世宇為男女朋友,



兩人交往期間,李世宇廖怡琇林天基、黃明珠及廖怡 琇之胞弟廖桔宗係共同居住於林天基址設桃園縣桃園市○ ○○路188 號3 樓之住處,該址有兩道門,李世宇僅持有 內門鑰匙,而無外面鐵門之鑰匙,故李世宇返家時倘遇鐵 門已上鎖之情形,即會撥打電話予女友廖怡琇,請其代為 開門。而99年5 月5 日前,廖怡琇李世宇即時有爭吵, 又李世宇亦因檳榔攤投資事宜而積欠黃明珠50萬元款項, 並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988 號損害賠償事件判決李世 宇應給付黃明珠50萬元確定暨核發債權憑證在案。99年5 月5 日凌晨某時,林天基接獲廖怡琇之電話表示李世宇返 回民光東路住處,林天基即夥同多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男子返抵民光東路住處社區,並在社區車道上與李世宇相 遇,其後,林天基即與李世宇及前開不詳男子其中數名搭 乘電梯進入民光東路住處內,而其餘不詳男子則在社區一 樓某處等候。嗣林天基及前開不詳男子其中1 名在民光東 路住處客廳內,即向李世宇表示要求其與廖怡琇分手,並 清償積欠黃明珠之50萬元,而雙方談判之初廖怡琇曾在客 廳現場。又談判過程中,不詳男均子曾有毆打李世宇之舉 ,當日凌晨5 時45分,林天基復曾與前開不詳男子中數名 攙扶李世宇搭乘電梯下樓,並將李世宇送往敏盛綜合醫院 就診之事實,業據被告林天基坦認在卷,核與證人李世宇廖怡琇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本院100 年1 月13日桃院永 100 司執字第2591號債權憑證、敏盛綜合醫院10 0年2 月 26日敏總(醫)字第20110580號函暨函附之李世宇病歷資 料影本等件在卷足稽,堪以認定。又查:
1、證人李世宇固證稱被告林天基係夥同約15名不詳男子前往 民光東路住處社區,之後包括李世宇林天基、「阿敏」 及嘍囉在內,共有約4 至7 人一同進入民光東路住處云云 。惟查,證人即案發當日社區保全蔡萬看於本院審理中證 稱:「案發當天我人在大廳值勤,面對監視器及大門,李 世宇那天回來是先進到大廳,之後又走道車道那邊。當天 我從監視器看到李世宇在車道那邊,但因為監視器很遠, 所以看得不是很清楚,之後有看到林天基跟幾個人回來, 那時大概來的人有7 、8 個左右,沒有李世宇說的10幾個 人,其中包含林天基在內有4 、5 個人在車道那邊與李世 宇見面後就一起上樓,其他的人就是在外面。中間上去的 人裡面有2 個下來,外面好像還有他們的朋友,所以在外 面聊天,之後這兩個人又有上去。最後包含林天基在內有 4 個或5 個人扶著李世宇下樓。」等語、證人即案發當日 社區保全葉家文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案發當天我是車道



保全,我有看到林天基和約5 、6 個人一起回來,在車道 那邊碰到李世宇之後,包含林天基在內大約有3 、4 個人 和李世宇一起上樓,剩下的人就離開了,但之後我有在大 廳看到3 個,我沒有去問為何留下來的人不一起上去。後 來包含林天基在內共有3 個人攙扶李世宇下樓離開。」等 語,是依證人蔡萬看、葉家文之證述,案發當日與被告林 天基一同返回民光東路住處社區之人,約僅有5 至8 人不 等,其中部分與林天基李世宇一同進入民光東路住處, 其他人則在社區1 樓等候而未同行,是證人林天基所述當 日係遭被告林天基夥同15人圍堵一節,顯屬誇大。再者, 依本件案發現場電梯監視錄影光碟翻拍照片所示,被告林 天基與證人李世宇上樓之際,除該2 人外尚有另3 名男子 (其中1 人身著肩部有白色條紋之上衣);惟同日攙扶李 世宇下樓時,則先有1 名貌似曾出現於上樓畫面中之男子 先行搭乘電梯下樓,嗣再由林天基與另2 名男子攙扶李世 宇搭乘電梯(其中1 名曾出現於上樓畫面中,另1 名則無 ),其後先行下樓之男子復與前開身著肩部有白色條紋上 衣之男子一同進入電梯。而在李世宇遭攙扶下樓後至先行 下樓之男子與前開身著肩部有白色條紋上衣之男子一同進 入電梯時止,期間有1 名黑衣男子單獨進入電梯,此有本 院101 年5 月23日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稽。是以,除李世 宇遭攙扶下樓後至先行下樓之男子與前開身著肩部有白色 條紋上衣之男子一同進入電梯時止,期間進入電梯之黑衣 男子,因未曾出現於先前上樓之監視錄影畫面中,且未與 他人有任何接觸,而難認與本件有何相關之外,案發當日 被告林天基既係與另3 名男子與李世宇一同上樓,而下樓 時除林天基李世宇之外則有另4 名男子先後參與,足認 當日被告林天基夥同3 名男子進入民光東路住處後,另有 1 名男子於卷附電梯監視錄影畫面並未呈現之時間內自行 上樓,而共有4 名男子與林天基李世宇共處於民光東路 住處內,應堪認定。又蔡萬看、葉家文均證稱案發當日除 陪同林天基李世宇上樓之人以外,尚有其他人留於社區 1 樓等候,而蔡萬看、葉家文就在社區1 樓等候之人數所 證雖有出入,惟均依渠2 人之證述,足認始終留於社區1 樓等候之人數至少有2 人,而揆諸前述,既另有1 人係嗣 於不詳時間始進入民光東路住處,是依罪證有疑、利歸被 告之原則,堪認被告林天基當日率同前往民光東路社區而 留於1 樓看守之共犯人數當原僅為3 人,嗣其中1 人自行 於卷附電梯監視錄影畫面並未呈現之時間內自行進入民光 東路住處後,於1 樓大廳之人即僅餘2 人,故同日與被告



林天基一同前往民光東路住處之人數共計有6 人。 2、又案發當日證人李世宇遭要求清償之債務數額,證人李世 宇於後述本院審理中固曾證稱:「他說我向我女朋友的媽 媽拿了30萬元去做檳榔攤生意,這條錢再加上我跟我女朋 友在一起兩年,就是我女朋友的損失,我今天要一併付清 ,他那時候是告訴我今天拿100 萬元出來。」、於檢察官 訊問時則係證稱:「對方說我向女朋友的母親借了30萬, 加上我和我女朋友交往的開銷30萬,總共算我50萬就好。 」、於警詢中則一度證稱:「林天基說我有向我女朋友的 媽媽借50萬元開檳榔攤,另一名男子又說我與我女朋友的 開銷要我全部處理,一共60萬元」云云。惟查,被告林天 基於警詢以迄本院審理中,均始終證稱案發當日要求證人 李世宇清償者,係李世宇因投資檳榔攤而積欠黃明珠之債 務50萬元,並提出前開本院100 年1 月13日桃院永100 司 執字第2591號債權憑證為據,而證人李世宇於警詢中亦證 稱被告林天基向其表示50萬元部分係其向廖怡琇之母黃明 珠借款開設檳榔攤之費用,又如後所述,證人李世宇於案 發當日撥打電話向其胞姐李珮帆籌措款項之金額亦為50 萬元,是堪認被告林天基所辯案發當日要求李世宇清償之 費用,即係前開黃明珠對李世宇之50萬元債權,堪以認定 。至證人李世宇所述當日遭要求給付之金額中,尚包括與 其女友交往期間之費用云云,顯亦屬誇炫,尚無足採。(二)次查,證人李世宇於本院101 年5 月8 日審理中證稱:「 99年5 月5 日之前我曾經跟廖怡琇吵架,我搬回去之前的 住處,後來我有收到廖怡琇的簡訊,是一些關心的話語, 我認為我們已經合好了,所以當天我才會前往民光東路。 99年5 月5 日凌晨我回去民光東路的時候,我發現外面的 門打不開,我有打電話給廖怡琇,但是她電話沒接,我就 下樓和大樓的守衛蔡萬看聊一下天,後來我走到車道那邊 又遇到另一個守衛葉家文葉家文向我買車,我就在那邊 順便和葉家文聊一下車的事,之後我看到林天基帶了數人 從我這個方向走過來,然後林天基就講說『對,就是他』 ,就有一個帶頭的跟我講說『你就是姓李的哦,來來來, 我有事情要跟你喬』,他們就在車庫那個守衛室那邊把我 團團圍住,然後往樓上我們住的地址移動。我聽到說要喬 事情的時候,覺得莫名其妙,當時我就楞在那邊,有一個 人推我說『走走走,上去樓上喬』,我就半推半就的和他 們一起搭電梯上樓了,當時上樓的人連我、林天基、帶頭 老大及嘍囉在內,但當時我還不知道是要喬什麼事,在電 梯裡我也沒有問對方是要喬什麼事情。我進到屋內坐定的



時候,當時客廳有林天基、帶頭老大和他的嘍囉,以及林 天基的同居人和我的女朋友廖怡琇,帶頭老大自稱是竹聯 幫雷堂的堂主『阿敏』,大家都叫他敏哥,他就講說『你 知道我今天要跟你喬什麼事情嗎?』我跟他講說我不曉得 ,他就跟我講說『從現在開始,你給我聽清楚,這個女人 從現在開始不要跟你在一起,你不要再來糾纏不清』,然 後我就講說『兄弟人不管感情的事』,那時候我第一次被 打。是『阿敏』先用拳頭打我,那時候我是坐著,應該是 打到我的胸部,之後除了林天基廖怡琇之外的其他人就 都全部上來對我拳打腳踢,林天基就在旁邊喊說『打死他 、打死他』,後來『阿敏』就跟我說『感情事我不管,還 有一件事情要跟你喬』,他說我向我女朋友的媽媽拿了錢 去做檳榔攤生意,後來他們就自言自語演戲說『你現在拿 現金出來處理,不然你就看不到明天的太陽』,當他們這 樣講的時候,林天基一直在那邊插話、挑釁,講一些平常 他生活看不習慣的事情。那時候我講說明天再約個時間喬 ,他們跟我講說『不用、不用,你現在去打電話,你要找 誰來幫你處理,你就找』,我就拿電話撥,但是電話都找 不到人,在這期間林天基又講說『老子很早就看你不爽了 』,結果小嘍囉又上來,我又無緣無故被拳打腳踢。當天 我記得是被打兩次。當時對方人那麼多,我本身又受傷, 我只好打電話給一些朋友,因為太晚了,都沒有人接電話 ,其中我有打電話給樓下車庫的管理員,到了4 、5 點的 時候我才打給我家人,我記得好像是打給我姐姐李珮帆還 有我妹婿。在凌晨1 點到4 點這段期間,我要去上廁所, 他們也是叫兩個年輕人顧著我去上廁所,我在電話中也不 能講說我已經被打、被押,因為他們都在我旁邊,而且他 們剩下的人有人在樓下守衛那邊等,我根本走不了,『阿 敏』還叫我講話要注意一點,所以我當時打給我姐姐還有 我妹婿時,我是跟家人說我現在欠60萬,那時候我家人還 沒有會意出來我被打、我被挾持住,後來我姐問我現在人 在哪裡、我怎麼了,我說我在我住的地方,因為那時候我 姐還聽不出來我被押住,我姐跟我講說『那你就離開啊』 ,我才跟我姐講說我現在沒辦法離開,『阿敏』就把電話 搶過去說我欠他們錢,現在在跟我處理,我姐才問說為什 麼欠錢。因為我那時候被打,我頭部有受傷,而且我覺得 血壓高起來,人不舒服,頭已經開始在暈眩,身體也開始 在發抖,黃明珠就給我2 顆小藥丸,她說是降血壓的藥, 我有表明我身體不舒服,請求他們讓我去醫院,在這期間 ,他們一直給我一個資訊,就是他們已經在虎頭山挖洞了



,我如果今天不處理60萬元的話,他們要直接把我埋起來 ,他們就說『剛剛年輕人打電話來說山上洞已經快挖好了 ,好啦、好啦,不用處理了,就直接拖去埋起來就好了』 ,因為我那時候還有告知說我隔天早上要去虎頭山底下的 執行處報到,他們還用髒話罵我說不用去,阿敏還跟我講 說『你也不用報警,報警沒有用,你今天如果敢走法院的 話,那很簡單,法院檢察官我都很熟,如果你真的告我, 以後你在桃園沒有辦法生存,你告也告不成』,我當時說 我人不舒服的時候,他們一直問我說這筆錢有沒有要處理 ,我如果要處理的話才來說,如果不處理,我不舒服是我 的事,他們說如果我不處理這筆錢,就要把我拖去山上埋 起來,他們說他們在處理事情也很乾脆、也很阿沙力,他 們不用跟我多說什麼。我當時要求送我去醫院時,阿敏有 拿本票出來叫我簽,我不簽,後來林天基講『他有車、他 有車,他有一台BMW 』,結果我那台車號4688-RY 的BMW 車子被他們押走。這些過程廖怡琇都全程在場,我第一次 被打的時候,她本來要過來勸架,但是被『阿敏』還有林 天基制止,用手把她押住,後來『阿敏』就講說『妹妹, 我們已經喬好了,這件事情妳不能夠反悔,妳如果反悔, 我們就......』,意思是說他們就沒有辦法再繼續把事情 處理下去,後來廖怡琇就坐在那邊不敢動。後來當天因為 我覺得頭暈還有全身發抖,那時候我的車子已經被押走了 ,我跟他們說剩下的後面再處理,先送我去醫院,因為我 人真的受不了,他們才送我去醫院,而且他們還開了我那 部車,因為我的車子已經被開走,他們還把我的車子開回 來,載我去敏盛醫院。出發去敏盛醫院時,車上連我在內 有4 個人,我和林天基坐在後座,另外有兩個男的坐在駕 駛座與前座,到醫院之後護士來幫我檢查時,我就跟護士 講說請她幫我報警,因為我是被這些人押來的,後來護士 才把我往比較隱密的地方推。後來我爸爸李弘森、姐姐李 珮帆有來醫院看我,我有跟我爸爸講說我的車被他們押走 ,所以我爸爸去找他們拿鑰匙,之後刑警也有來,才有我 在偵查中所說的我爸爸質問林天基說男女朋友的事情何必 動到黑道這些話。」等語、於101 年6 月14日本院審理中 證稱:「99年5 月5 日之前,我已經兩天沒有回到民光東 路,因為我跟廖怡琇吵架。我們交往過程中廖怡琇有跟我 提分手,情侶吵架難免這樣,但這一次沒有說分手。之前 也有吵到我離開民光東路,我們有自己的一套模式在,就 是吵架之後冷靜下來,看誰不對,錯的先道歉。99年5 月 5 日我會回去民光東路,是因為她前一天晚上8 、9 點她



好像有傳一段關心的簡訊,我想說她可能氣消了。以往的 互動模式就是吵架之後我離開了,她傳關心的簡訊給我, 代表她氣消了,我就回去了。以往這種情形,我有鑰匙所 以都自己開門進去,但這次按照以往的模式回去,門卻打 不開,我有打電話給廖怡琇,剛開始是沒接,後來就沒通 。我那時候想說到底是在搞什麼,就已經沒有在生氣了, 結果後來就遇到林天基,演變成這個情況,我有想是廖怡 琇跟他們串通讓我回來。」等語、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 「黑幫老大先用拳頭打我,小弟就一擁而上來打我,我被 打的時候有聽到林天基說『給他死』,打到一半停止後, 一個小弟出來嗆聲,叫我不要那麼現實,說『人家跟你在 一起的時候,你就認,不在一起了你就不認這條帳,該死 』,那個小弟就說如果今天我不處理,他們已經在山上挖 洞了,今天就要把我埋掉。之後他們一直要我簽本票,我 不肯,到了早上快5 點,小弟打電話還說洞已經挖好了, 旁邊的小弟就說『你慘了,太陽已經昇起來了』。」等語 、另於警詢中證稱:「有一名男子先徒手擊我胸部,爾後 其他小弟擁上我身上,並徒手圍毆我頭部、手臂、上半身 ,另林天基在旁叫囂助陣。」等語在卷。又查: 1、證人李世宇前開所證事實欄一所示時、地,曾在民光東路 住處與被告林天基及其所率領之人就是否與廖怡琇分手及 積欠黃明珠之檳榔攤費用如何清償一事發生爭執,並遭林 天基所率領之人毆打一節,核與證人廖怡琇於99年5 月14 日警詢中證稱:「99年5 月5 日1 時許,李世宇在民光東 路住處客廳與林天基等4 名男子談判分手及借款事宜,林 天基沒有毆打李世宇,均由4 名黑衣男子毆打他,該黑衣 男子我不認識,但由繼父林天基夥同進入屋內,進我住屋 內約4 人,大約有4 個人徒手毆打李世宇,當時李世宇沒 有還手,但當時很混亂所以我不清楚李世宇何處遭傷害。 」等語,互核一致。又證人黃明珠於警詢中亦證稱:「99 年5 月5 日凌晨1 時許,當時客廳內有李世宇、我先生林 天基及3 位朋友,我有聽到吵架聲,但我因身體不舒服所 以不理會。」等語在卷,益徵案發當日李世宇林天基林天基所率領進入上址住處之人間,談判過程顯非和平。 經查,證人黃明珠與李世宇間因檳榔攤之投資款而有債務 糾紛,證人廖怡琇李世宇於案發當時雖為男女朋友,惟 廖怡琇於警詢以迄本院審理中迭次證稱其極思與李世宇分 手,而堪認黃明珠、廖怡琇李世宇間顯有不睦。反之, 被告林天基為證人黃明珠之配偶、證人廖怡琇之繼父,而 與黃明珠、廖怡琇各具夫妻及家長家屬之親誼關係,案發



當日被告林天基復係為解決李世宇與黃明珠、廖怡琇間之 債務、感情糾紛,始有於於事實欄一所示時、地,在民光 東路住處與李世宇談判之情,是以,證人廖怡琇殊無竟無 視被告林天基為其處理感情糾紛之用心,杜撰證人李世宇 於案發當日確有遭被告林天基所率同返家之數名男子徒手 毆打,且李世宇並未還手之虛情,以此迎合與其有感情糾 紛之證人李世宇之證詞,並使其繼父林天基恐因之罹於共 同傷害罪等犯行之風險之理,而證人黃明珠更無罔顧其與 被告林天基之親誼,虛構案發當日林天基李世宇及林天 基所夥同之人在民光東路住處客廳裡確有爭吵情形發生之 情節,而使證人李世宇所述其於事實欄一所示時、地,於 談判過程中曾與被告林天基及其所率領之人發生爭執,並 因而遭受毆打之證詞增添其可信度。是以,證人廖怡琇、 黃明珠前開所證,顯均堪認屬實,準此,亦足認證人李世 宇前揭所證其於事實欄一所示時、地遭受毆打之前因後果 及過程,顯均非子虛。再者,證人李世宇於99年5 月4 日 上午5 時45分,經送敏盛綜合醫院就診,其診斷結果係受 有前胸、腹部、左肩、下背、臉部多處鈍傷及疑似輕微腦 震盪並眩暈之傷害,此有敏盛綜合醫院99年5 月5 日診斷 證明書及該院100 年4 月28日敏總(醫)字第20110580號 函暨函附之李世宇就醫彩色照片等件在卷可參,益徵證人 李世宇所證其於事實欄一所示時、地,係在民光東路住處 與被告林天基及其所率領之人就其分別與廖怡琇、黃明珠 間之感情及債務糾紛如何處理一事進行談判之際,雙方曾 發生爭執,其並遭林天基所率領之人毆打一節,核與事實 相符而堪信為真。並足認證人廖怡琇嗣於檢察官訊問時及 本院審理中改稱案發當日其並未全程在場,且未目睹證人 李世宇遭任何人毆打、證人黃明珠於檢察官訊問時亦改稱 僅係聽聞有大聲講話之聲音云云,堪認均係迴護被告林天 基之詞,均非可採。而證人李世宇所受傷處既多,更足認 被告林天基所辯案發當日其所帶同前往民光東路住處之人 ,僅有搥李世宇約1 、2 下云云,顯係匿飾之詞,殊無足 採。
2、再者,證人即李世宇之胞姐李珮帆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這件事是我陪李世宇去報案的。我弟弟在凌晨4 點多打電 話給我,我以為他只是和他女朋友吵架,但是他叫我拿50 萬元過去給他,因為是三更半夜,我就罵他說家裡又不是 很富有,怎麼吵個架要拿50萬元,要做什麼,他就有點吞 吞吐吐。我想說是吵架,就請他的女朋友跟我講,只是用 姐姐的身分規勸他們說『什麼事,不要吵得那麼嚴重,這



麼晚了』,他女朋友只是跟我說『喔、喔,我知道、我知 道』類似這樣的對話,後來電話又轉給李世宇,我就想說 叫我弟弟先回來,他就說他不能走,他人很不舒服,我當 時可能會說『為什麼不能回來呢?你就回來啊!又不是有 人綁住你』,我想說吵個架怎麼會這樣子,忽然間就聽到 很吵雜的聲音,好像有人用台語口音叫他小心一點講話, 叫他開擴音,我就開始覺得不對,有點警覺性,我想說兩 個情侶吵架怎麼會這麼吵雜,後來就有一個男的接電話, 我記得他說『我阿敏』,他說他在處理我弟弟和廖怡琇的 媽媽之間50萬的債務糾紛,因為我也不是很清楚這件事情 ,所以我聽了覺得有點莫名其妙,但我也是安撫說有什麼 事情慢慢處理,因為他口氣有點兇,就是講台語的那種人 口氣,類似他在幫人家喬事情,因為我弟弟一直跟我說他 人不舒服,對方說我弟弟吃高血壓的藥,我就一邊安撫他 ,因為他有很多類似威脅的話,類似說如果錢沒送過去就 沒有辦法處理,我一邊安撫他,請他先送我弟弟去醫院, 後來我靈機一動說『我知道你住哪裡,還是我找警察一起 去』,在我這樣講了之後,他們好像才開始放軟態度,我 問說是我們要找警察一起過去送我弟弟去醫院還是他們要 自己送,他才跟我講說他們自己送,後來他們講什麼話我 聽不清楚,之後電話就被林天基接走了,那個人說我不用 去他們家,他們會送我弟弟到敏盛醫院。之後我與我父親 到醫院,當時我們到醫院的時候,我是不知道我弟弟被打 ,他一直說我弟弟是吃藥,我想說很莫名其妙,但是去的 時候,看到有1 、2 個人在我弟弟的病床旁邊,我以為是 我弟弟的朋友送我弟弟過去的,後來我們一到的時候,旁 邊的1 、2 個男人就走開,後來我們走近,那些人走開之 後,我弟弟才說那是押他來的人,我們才知道我弟弟受傷 那麼嚴重,難怪我覺得我弟弟講話有點語無倫次,好像在 害怕什麼,講不清楚。」等語,而就其於本件案發當日凌 晨4 時許,接獲自稱在民光東路住處之李世宇來電要求籌 措50萬元現金,且對話過程中在場之人曾要求李世宇需開 擴音,並叫李世宇講話要小心一點,其要求李世宇先回自 宅,然李世宇表示無法離開且身體不適,此後更有自稱「 阿敏」之男子表示李世宇正與渠等處理債務糾紛,經其要 求「阿敏」等人將李世宇送醫,否則將與員警一同前往民 光東路住處將李世宇送醫就診後,林天基始以電話向其表 示可將李世宇送往敏盛醫院,其後,其與父親前往敏盛醫 院後,即發覺李世宇身有受傷之情,且李世宇亦對其表示 遭押而妨害自由一節證述綦詳。又證人葉家文於本院審理



中亦證稱:「99年5 月5 日我在民光東路民光東路170 號 ,擔任車道保全,工作時間是晚上6 點半到早上6 點半。 我認識李世宇,他是我們社區住戶,我是跟他買車認識的 ,他有我的行動電話號碼。我認識他沒有多久,幾個月有 吧,除了買車之外,在99年5 月5 日之前我們沒有金錢往 來。99年5 月5 日凌晨,李世宇有打電話給我,他打給我 是要跟我說借50萬還是60萬,他沒有說為何要借錢,只是 問我有沒有錢而已,我回答他我沒有錢,他說『好,那沒 關係』。那天凌晨李世宇打了3 通,我好像接了2 通吧, 第一通他是要向我借錢,第二通要我幫他想辦法看可不可 以借得到,前後間隔十幾二十分鐘。我有問他為何凌晨要 借這麼大筆錢,他說沒關係,他再跟他姐借就好,但他沒 有說借錢的原因。當天凌晨我也有接過1 封李世宇的簡訊 ,內容只有『報警』兩個字,是在兩通電話接聽之後差不 多半小時以後傳給我的。」等語,而就本件案發當天其曾 2 度接獲李世宇要求籌措現金之電話及要求其代為報警之 簡訊一事證述明確。經查,倘如被告林天基所言,其於事 實欄一所示時、地與李世宇談判過程平和,且過程中亦僅 係告知李世宇需解決欠款問題,並無人出言恐嚇李世宇需 立即籌足現金清償債務,而係由李世宇自由決定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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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