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葛德玲
上列被告違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5 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於101 年7 月6 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
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內應補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628 號),經本院判決如下」。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漏載起訴案號,惟此一 漏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得更 正補載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