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1184號
TYDM,100,訴,1184,2012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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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1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輝煌
      李嘉松
選任辯護人 賴彌鼎律師
      邱英豪律師
      王道光律師
被   告 李訓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被   告 李其清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2294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輝煌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嘉松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簽注單壹紙沒收;又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協議書、借據各壹紙暨本票陸紙均沒收。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李其清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協議書、借據各壹紙暨本票陸紙均沒收。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李訓瑋共同犯私行拘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協議書、借據各壹紙暨本票陸紙均沒收。
事 實
一、曾輝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安仔」之上游組頭,意圖 營利,基於共同圖利聚眾賭博、供給賭博場所與普通賭博之 犯意聯絡,於民國99年7 月間起,由曾輝煌提供新北市○○ 區○○路240 號4 樓住處為賭博場所,邀集不特定賭客以來 電告知或由曾輝煌親自往取簽注號碼之方式,經營以核對香 港六合彩中獎號碼之賭博,聚集不特定之賭客簽選號碼與之 賭博財物,另曾輝煌再悉依賭客簽注之號碼,傳真綽號「安 仔」之上游組頭。賭博方式係賭客以每注新臺幣(下同)75 或76元不等之價格,自01至49數字中分別圈選2 、3 、4 組 號碼簽注(即俗稱2 星、3 星及4 星),再視香港六合彩之 開彩號碼,判定輸贏,凡賭客簽中2 星者可得5,600 元、3 星者可得56,000元、4 星者則可得700,000 元,由綽號「安 仔」之人轉由曾輝煌給付彩金給賭客,賭客簽注賭資係歸綽 號「安仔」之人,曾輝煌可從中抽取簽注價差以營利。李嘉



松(綽號「李仔」)與游振傳李嘉松稱呼渠為「叔叔」) 基於共同賭博之犯意聯絡,由李嘉松出面於100 年8 月18日 晚間7 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1 樓李嘉松之住處,向 駕車前來收取號碼之曾輝煌下注,同時李嘉松之友人王柏龍 ,亦向曾輝煌下注(王柏龍涉犯普通賭博罪嫌,另在偵查中 通緝),李嘉松王柏龍將簽注號碼合簽在簽注單1 紙上, 給曾輝煌下注。
二、李訓瑋於95年間,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於96年12月18日 以96年度易字第1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 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於97年1 月28日確定,於同年2 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詎李訓瑋不知悔改。緣李嘉松於上開時、地,向曾輝煌 簽賭地下六合彩後,於當日晚間8 時許,以當日打麻將,王 柏龍很難得贏到錢要請客為由,與王柏龍同邀彼等簽注組頭 曾輝煌「吃粉味」,曾輝煌答應,與王柏龍李嘉松及李其 清共4 人同至桃園縣桃園市○○路225 號金蘋果KTV 內飲酒 ,於當日晚間9 時40分許,六合彩開獎後,李嘉松曾輝煌 主張有簽中4 星5 碰共350 萬元,並大方發給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坐檯小姐小費,以示內心之雀躍欣喜,曾輝煌聽聞李 嘉松竟中大獎,感到心慌,思及開獎後,王柏龍曾有以觀覽 簽注號碼為名義,向其索取前揭王柏龍李嘉松合簽之簽注 單1 紙後交還,以上當受騙為由,主張李嘉松係以由王柏龍 偷換簽注單之方式,共同向其施用詐術(公訴意旨所指李嘉 松、李其清涉犯詐欺取財未遂犯嫌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理 由另如下;王柏龍則另在偵查中通緝),不欲兌現李嘉松之 彩金,李嘉松不滿,命曾輝煌隨同彼等返回其住處處理,由 李嘉松駕駛前開自用小客車搭載曾輝煌,另由李其清、王柏 龍乘後座,約莫晚間10時許,抵達李嘉松住處時,由李嘉松 將住處之鐵門放下,待游振傳到場,竟李嘉松李其清、王 柏龍、游振傳4 人基於共同私行拘禁及傷害之犯意聯絡,曾 輝煌仍嚷嚷「哪有這麼多錢」且遭「換牌」等語,即由游振 傳、李嘉松以徒手毆打曾輝煌之強暴方式,嗣具有私行拘禁 犯意聯絡之李訓瑋李訓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到場, 亦加入徒手毆打曾輝煌而施強暴之方式,與曾輝煌談判其彩 金債務,迫令曾輝煌必須承認對李嘉松所負之彩金債務並須 簽發本票350 萬元以擔保清償,另游振傳亦告知曾輝煌,本 票雖須簽發至350 萬元,但曾輝煌若可償還150 萬元,另外 200 萬元,按江湖上規矩「也不用還了」,「大家都好朋友 」等語,而向曾輝煌柔性喊話,軟硬兼施,曾輝煌雖心有不 甘,然因彼眾我寡,無從還擊,又因受困於李嘉松住處,根



本插翅難飛,迫於無奈,只得承諾將償還150 萬元,並在游 振傳等人仍對其施以毆打之強暴手段下,曾輝煌只得同意游 振傳等人之要求,而承諾償還李嘉松150 萬元,另在李嘉松 指示李訓瑋預備之本票上,簽署姓名、身分證字號簽發之, 過程不具有私行拘禁犯意聯絡之彭建衛(綽號「衛仔」), 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阿寬」聽聞曾輝煌發生簽注糾 紛,遂主動積極聯絡曾輝煌,再請曾輝煌將電話交給其有認 識之游振傳,請游振傳不要為難曾輝煌游振傳則向彭建衛 講明,須曾輝煌與彼等商談妥定,方能「讓曾輝煌回去」等 語,王柏龍則於曾輝煌簽發本票前先離開李嘉松之住處,詎 曾輝煌簽發本票後,因本無簽發本票之意,游振傳等人明知 於此,懷疑起曾輝煌所填姓名等基本資料之真實性,即由李 訓瑋及李訓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將曾輝煌押往曾輝 煌所駕駛之營業用小客車內,取出曾輝煌之計程車駕駛人執 業登記證,返回李嘉松住處核對,發覺曾輝煌竟膽敢將姓名 末1 字及身分證字號末1 碼簽錯,游振傳李嘉松李訓瑋李訓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共4 人,旋即再度圍上, 對曾輝煌施以毆打之強暴手段,前後施暴經過共致曾輝煌受 有左耳挫傷併聽力異常、左胸挫傷、顏面外傷併右側口腔黏 膜裂傷2 公分之傷害,曾輝煌雖仍心有不甘,然仍迫於無奈 ,只得承諾重行簽發本票,加以李其清李嘉松住處之沉重 沙發椅舉起摔擲,逼問曾輝煌,「錢到底要不要給」等語相 脅,曾輝煌只得簽發金額分別為100 、50、50、50、50、50 萬元共350 萬元之本票6 紙,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住所 、聯絡電話並捺指印確認,李其清則見大勢已定,於曾輝煌 將欲簽發本票時,在100 年8 月19日凌晨先離去返家,游振 傳等人猶未饜足、經李嘉松提醒游振傳曾輝煌皮包內尚有 前1 日自賭客收得之簽注金後,即命曾輝煌將皮包倒空,將 其內現金4 萬元餘元,取去4 萬元,餘留予曾輝煌,略施小 惠,然命曾輝煌外出須配合至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即由李 嘉松、李訓瑋李訓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駕車強押 曾輝煌至桃園市○○○街102 號7-11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 在李嘉松之監視下,曾輝煌於同日凌晨2 時35分19秒、36分 25秒、37分26秒,分3 次提領現金2 萬元,曾輝煌領取之現 金6 萬元連同前開4 萬元共10萬元,均由李嘉松李嘉松之 住處交游振傳收取之,嗣便由李嘉松擬定「甲方李嘉松向乙 方曾輝煌簽香港六合彩中四星五碰共叁佰伍拾萬元正經雙方 協調於民國100 年8 月22日先償還壹佰萬元正再於民國100 年9 月19日清償伍拾萬元正!剩餘貳佰萬元於每月分期攤還 !」之協議書1 紙,交由曾輝煌簽名並捺指印,並由李嘉松



製作金額10萬元之收據1 紙,交曾輝煌簽收,示以取得曾輝 煌現金10萬元惟係基於曾輝煌自願性承認彩金債務並清償10 萬元而尚欠340 萬元之合法外觀,再聯絡與曾輝煌亦有認識 而不具有私行拘禁犯意聯絡之郭晉穎(原名郭文通),前來 李嘉松之住處,於同日凌晨3 時許,郭晉穎接引曾輝煌駕車 離去。嗣曾輝煌因無資力,只得親自及委託彭建衛居中與李 嘉松協調債務,李嘉松表示曾輝煌債務再減縮至給付現金50 萬元即可,餘則免除,並約明付款時間、地點,另曾輝煌經 人建議,決意報警處理,而於同年月26日晚間8 時15分,在 桃園縣桃園市○○街277 號真鍋咖啡館內,經警查獲前來往 取現金50萬元之李嘉松以及李其清,扣得李嘉松所事先製作 之債務清償協議書1 紙、曾輝煌前所簽發之本票6 紙、協議 書、借據各1 紙,且查扣簽注彙總表及簽注單各1 紙,因此 查悉上情。
三、案經曾輝煌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 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 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 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必要者,得為證據:當事 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 之1 第2 項、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 按不符合傳聞例外規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 刑事訴訟法第155 條第2 項之規定,雖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 罪事實之實體證據,但參酌同法第166 條之1 第2 項、第3 項第6 款,第166 條之2 等規定於行詰問時容許以陳述人先 前不一致之陳述作為彈劾之法理,即非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 據,用來爭執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陳述之證明力。從而 當事人等為辯論證據之證明力,自得使用彈劾證據,提出該 被告以外之人先前在審判外所為「自我矛盾之陳述」,以彈 劾其在審判中所為陳述之證明力,使法院為正確之取捨,形 成與事實相符之心證之(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6590號判決 意旨足供參照)。基此:
一、卷附據以嚴格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屬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 除證人即被告曾輝煌彭建衛、郭晉穎偵查階段所為之證述



,證據能力另論斷如下者外,餘則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 判中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查無有何違反法定 程序取得之情形,亦無顯有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等情,故 認為適當,是均有證據能力。
二、復查前揭證人於偵查階段所為陳述,就向檢察官所為陳述之 部分,固屬傳聞證據,然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 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 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 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 供,其可信度極高,是以,刑事訴訟法於92年2 月6 日修正 時,即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以該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 ,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本院審酌前揭證人 於檢察官訊問者,有經檢察官諭知證人有具結之義務及偽證 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具結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者,係以證人 身分於檢察官面前完整、連續陳述經歷,且查無違法取證之 瑕疵存在,是非出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自均得為證據。再者,前揭證人警 詢時證述,與審判中相符者,則逕引用彼等於審判中之證述 可,尚非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與審判中不符者,則因 遍查卷內尚無足以證明出於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證據,是均 無認有證據能力。然仍非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提出該被 告以外之人先前在審判外所為「自我矛盾之陳述」,以彈劾 彼等在審判中所為陳述之證明力,使為正確之取捨,形成與 事實相符之心證,合先敘明。
貳、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事實欄一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輝煌李嘉松 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簽注單、協議書各1 紙扣案可 稽。是以前開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 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確信被告前述自白 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 及同條第2 項規定,自得依被告前述自白及各該補強證據, 認定確實於前開時、地被告曾輝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聚眾賭博及賭博犯行;李嘉松賭博犯行。綜上所述,被告曾 輝煌、李嘉松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事實欄二部分:
1.訊據被告李嘉松固不否認渠有於100 年8 月18日晚間8 至10 時許,邀請曾輝煌至桃園縣桃園市○○路225 號金蘋果KTV ,同行另有李其清王柏龍,開獎後,為渠與曾輝煌間之彩 金糾紛,有與曾輝煌返回桃園縣桃園市○○路1 樓渠住處,



,同行亦另有李其清王柏龍,期間李訓瑋亦有至其住處, 渠有毆打曾輝煌之傷害事實,另曾輝煌有書立金額共350 萬 元本票6 張及協議書1 紙,嗣渠於100 年8 月26日晚間8時 15分許,至桃園縣桃園市○○街277 號真鍋咖啡館向曾輝煌 收款50萬元時為警查獲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私行拘禁之 犯行,辯稱:我有跟曾輝煌簽牌,想發筆小橫財,拼拼看, 情況是曾輝煌自己沒有下到牌,後來我家商量賠償之問題, 我就跟他談,這樣而已,談好他先付10萬元,4 萬元是他自 己從皮包拿出來點給我,6 萬元是他自己叫我陪他去便利商 店領給我,我拿到錢之後,曾輝煌說「很衰,早知道就不要 收你的牌,就不會發生這種事」,我才打他2 耳光,這是因 為我沒有壓抑好自己情緒,不是逼他還錢,李其清不過醉倒 在我家沙發上睡覺,李訓瑋不過是我請來當見證,游振傳從 頭到尾都沒有在等語;被告李其清固不否認有與李嘉松、王 柏龍、曾輝煌金蘋果KTV ,並與李嘉松王柏龍曾輝煌 返回李嘉松之住處,王柏龍離去後,嗣其離去之事實,然亦 矢口否認有何私行拘禁之犯行,辯稱:李嘉松王柏龍、曾 輝煌他們在金蘋果KTV 講什麼我不知道,我坐李嘉松車回他 家,我躺在李嘉松家沙發上,睡起來才快11點,我起來時王 柏龍走了,我跟李嘉松打招呼說我回去了,只有李嘉松及曾 輝煌2 人在談,他們談什麼我沒問,我也不知道等語;被告 李訓瑋固不否認為李嘉松曾輝煌間之債務糾紛,有至桃園 縣桃園市○○路1 樓李嘉松住處,然矢口否認有何私行拘禁 之犯行,辯稱:我開車到李嘉松家做見證,雖然我跟李嘉松 家很近,但我到便利商店也開車,雖然我是做見證,但我沒 有核對曾輝煌之資料,當場就是本票及借據,李嘉松叫我簽 借據旁邊,我簽好就走等語。
2.然查,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曾輝煌證稱:我做組頭1 、 2 年,是朋友從我這下,我列好傳真到上游,中彩金的錢是 上游給我,再去分給中彩的人,我最多被中過30幾萬,上游 會匯到我的戶頭去,簽注2 星76,客人簽,有的我算76,有 的算75,2 星、3 星、4 星都一樣算,李嘉松大概事發1 個 多月前開始跟我簽,六合彩每個禮拜開3 次,開始我到郭文 通那打麻將,李嘉松也會去,麻將打完之後簽,我收現金, 中了給他錢,沒中就沒有,事發當月李嘉松好像只有簽1 期 ,其他每期他都有簽,大概金額是1 萬到2 萬多左右,他中 過1 次3 星,他2 星的很少簽,他都簽3 、4 星,有中1 次 是5 萬6 ,有時他拿單子給我,有時他電話打進來錄音,他 單子給我,我也會抄張單子給他,一般客人都這樣,他的單 子我留身上,上面有寫日期而已。我給客人的單子,以前有



用複寫紙,後來聽說複寫紙會沒用,我就用白紙寫,另外傳 真給上游組頭的號碼,我用A4 紙寫簽幾組幾星,那張是當 期客人下注的號碼都寫在那,倒是沒有區分哪組號碼是哪個 客人簽的,因為熟客我看就知道,大概有印象,不會有註記 誰簽的,只寫號碼,在100 年8 月18日大概7 點40幾分,李 嘉松跟我下注,我在郭文通那打麻將,他打電話給我,我直 接到他家去,他給我單子,我寫一寫,他付錢給我,王柏龍 也有跟到2 組,我有再寫張單子給他們,李嘉松簽280 碰, 1 組7 個號碼,6 組號碼算8 組錢,他簽2 萬1 千元,大概 是8 點10分左右,我傳給上游組頭「安仔」,我傳真出去的 A4紙,有寫三峽黑仔傳真,上期欠了多少錢,我們大概是1 個禮拜清1 次,沒有清的寫後面,「(【提示本院卷第一卷 第124 頁】這張是你當天傳給組頭的嗎?)對」,李嘉松簽 的是33、35、36、38、44、21、42這1 組,然後04、31、33 、40、28、34、30這1 組3 、4 星乘以1 ,接著36、48、23 、35、34、01、37,接著24、33、45、10、21、46、03,接 著03、09、30、41、14、25、29,上面所載0.5 是王柏龍跟 的,3 、4 乘以1 是李嘉松簽的,3 是3 星,4 是4 星,這 裡是6 注8 組,那3 乘以1.5 代表李嘉松王柏龍合起來簽 ,王柏龍是0.5 ,李嘉松是1 ,所以李嘉松是6 組號碼算8 組錢,這內容是在李嘉松住處寫的,我到他家後面7-11傳真 ,表格最上面應該有日期,回到李嘉松家,李嘉松王柏龍 剛打麻將贏4 萬多,王柏龍說要請去粉味的,我說我還沒吃 飯,一直拒絕,拒絕10多分鐘,王柏龍勸說什麼事都不要做 ,去吃粉味的,他很難得贏4 萬多,就李嘉松開車去,有王 柏龍、李其清李嘉松還有我4 個人坐1 臺車,我當時不認 識李其清,認識王柏龍的程度跟李嘉松一樣,2 個同時這樣 簽,1 個多月,有時有跟,有時沒跟,在KTV喝酒、唱歌 ,音樂很大,9 點50分開牌,差不多9 點30分李嘉松說要叫 他阿叔過來歡樂,他就出去,開完獎後,他進來有交1 張條 子給王柏龍,之後王柏龍跟我說他的號碼忘記了,可不可以 把簽單給他看一下,當時KTV燈光昏暗,我拿單子給他看 ,他又拿張單子還我,我給出去的就是李嘉松的簽單,王柏 龍換單子,是我一瞬間的感覺,因為當時燈光昏暗、音樂又 吵,開完獎,我才質疑他換牌,開獎完,李嘉松拿起來對中 1 組4 星,大家都很高興,我拿我那張表格起來對,他根本 沒中,我才知道,王柏龍換掉給我的單子,是李嘉松說要出 去找他叔叔時寫好的,卷內簽注彙總表,剛好這次我也沒寫 到日期,本來我都有寫像是8 月18日在100 年的後面,這張 100 年港三峽黑仔傳真上期負19843 ,其中19843 意思是上



期欠他的,這張表格內號碼都沒中,王柏龍換給我的簽單有 中5 個,我對表格時他們在場,我說王柏龍換牌,他們說我 要賴,吃牌怎樣,我心裡也慌掉,他們就說「你吃牌啦,你 要賴」、「好不容易才中」、「300 多萬」,李嘉松就說我 賴牌,要我去他家,當場王柏龍哪有可能承認換牌,李其清 則坐旁邊,沒有指責我但也沒有勸李嘉松,就一直看著,我 們4 個都回李嘉松家,一樣李嘉松開車,我坐李嘉松旁邊, 王柏龍李其清坐後面,當時李嘉松口氣就是說我吃牌,要 賴錢怎樣怎樣,我們好不容易中4 星怎樣怎樣,我也沒說我 不去,因為我心慌,第1 次碰到我也不曉得,到李嘉松家後 ,他叔叔游振傳差不多5 到10分鐘進來,開始要談彩金,游 振傳進來前,沒講彩金之事,車上也沒有,游振傳進來就笑 笑地說「他們中了彩金,你這樣不承認,你叫我們這些人怎 麼過」,就開始在談,游振傳好像說「就這樣,350 萬,我 也不要拿你這麼多,我拿你150 萬就好了,你禮拜一先給我 50萬,後面再給我100 萬,如果有正常的話,後面的200 萬 就不要,當作是相送」這樣,李嘉松說他跟他叔叔游振傳合 夥,游振傳在講這些話時,李其清李嘉松王柏龍都在, 我說我哪有這麼多錢,我沒有這麼多錢,爭到最後李嘉松就 開始動手打我,我是在客廳我坐著,李嘉松1 拳打過來我右 臉頰,他講「幹你娘」、「少年的大家兄弟好不容易得4 星 ,你這樣就想算了」,當時是我說「如果你們是光明正大中 的話,我錢一定給你們,你們沒有光明正大的中,你們用這 種偷換的方式…」,我還在講,他們就打了,打了一陣子, 他們才想拿本票,起先沒有本票,李嘉松李訓瑋去買本票 ,另外還有1 個朋友,李訓瑋是差不多半個小時以後就來了 ,李訓瑋來時,王柏龍也在,開始李訓瑋還沒來,打了2 、 3 拳,李訓瑋帶1 個朋友來,在這之前就是李嘉松游振傳 打我,游振傳搥我問我錢要不要給,我請他們給點時間,他 就說好,禮拜一先給50萬,剛開始我不答應,是後來才答應 給50萬,接著就說到50萬沒有憑據,就叫李訓瑋去買本票, 李其清則拿他坐的椅子對我摔過來,問我錢到底要不要給, 我簽本票,是說禮拜一先付50萬,然後10天內再付100 萬, 其餘200 萬不要,我本票簽好,游振傳說這個人很狡猾,要 看我身分證,我說我身分證沒有帶,因為我開計程車,李訓 瑋跟他朋友就帶我出去對登記證的身分證字號,對到我名字 最後1 個字跟身分證字號最後1 個字都寫錯,他們就開始狂 打,有李嘉松游振傳李訓瑋還有他的朋友,打了以後, 我就說我重簽,就開始寫真的,簽完李嘉松游振傳說我皮 包裡面有收他們今天的錢,我那時已經被打得很難受了,他



就叫我倒出來,裡面有所有的證件、存摺、印章、信用卡, 數了4 萬元,說剩的留給我,要我再去領,我又去領了6 萬 元,由李嘉松開車,我坐在後面,李訓瑋及他朋友坐在兩旁 ,去後面超商領了6 萬元,我簽10萬元的收據,協議書也有 簽,先簽本票,是數了10萬元,就開始簽協議書及收據了, 「(【提示本院卷第一卷第118 、120 頁】簽的協議書及收 據是否就是這2 份?)是」,協議書上承認李嘉松簽香港六 合彩中4 星5 碰共350 萬元,我簽是因為被打,打到耳朵也 破了,只好簽就對了,收據是領錢之後跟協議書一起簽的, 先協議書,後收據,過程李嘉松有拿我身分證及駕照去影印 ,說印來當證據。「(【提示本院卷第125 頁】身分證及駕 照是連同簽注單一起影印嗎?)對」,那簽注單是被王柏龍 換過的,他本來6 組,他拆成3 星1 組,4 星1 組,就多了 1 組變7 組,其他6 組號碼一樣,只有中間這組號碼多出來 的原本都沒有的號碼,上面簽名曾輝煌是被打簽完本票後簽 的,上面的號碼及3 、4 乘以1 這些字,是李嘉松寫的,他 字我認得,包含8/18、280 支2 萬1 千元、港這些字都李嘉 松寫的,號碼是李嘉松回住處在我面前劃的,游振傳到大概 15分鐘以內,彭建衛他就打電話,李嘉松電話給我聽,彭建 衛說怎麼那麼不小心,被人家抓到把柄,你要我怎麼說,我 說我也不曉得他們是這種人,我以為大家都是好朋友也不會 做這種事,我哪知道,當天我跟彭建衛通過電話應該2 次, 後來我跟郭文通一起離開,走時我的手機2 支李嘉松才還我 ,當天差不多10點左右到李嘉松家,離開大約3 點到3 點半 左右,快離開時,彭建衛有打電話給我說他在臺中沒法趕回 來,我有跟他講說我被人家設計,他說你為什麼那麼不小心 ,郭文通來接我時,裡面剩李嘉松游振傳李訓瑋還有李 訓瑋的朋友都在,只有王柏龍李其清不在,郭文通就問我 1 句:「你最大的能耐到底能給他們多少?」我說頂多100 ,郭文通知道跟李嘉松發生的事,應該李嘉松有打給他吧, 我也有跟郭文通說被拗牌換牌的事,我講說「我不小心被人 家設計了」,他就說「我早就跟你說叫你要小心,你不小心 ,你被人家釣去了」,這些話李嘉松沒有聽到,因為我已經 到車上了,開我計程車回去,接著在郭晉穎南僑巷那邊,在 我車上講快半個小時,他才下車,我再回去,19號下午,我 有再去找過彭建衛丈母娘,說叫衛仔幫我忙,我發生這件事 ,也不知道怎麼處理,我有跟他丈母娘說我給人家設計,被 人家偷換牌,她說好,儘量跟衛仔講,叫衛仔幫我忙,接著 第2 天的晚上,彭建衛跟郭晉穎有到我家樓下的咖啡廳跟我 講,談100 萬的事,但後來我改口說最多50萬,希望把錢壓



到50萬,我沒有說不付,因為他們2 個都講「你就白目,你 被人家抓到把柄,你不付也不行」,但他們說50萬沒辦法講 ,就回去了,還跟我說我有退休金、貸款或房子抵押,都超 過100 萬,為何不付,之後我就不想理他們,彭建衛一直打 電話給我,說這個錢「你不處理也不行,你一定處理」,我 說「我最大的能力只有50萬」,他就說「好,50萬我幫你喬 ,我跟振傳大哥喬,我跟李仔講」,彭建衛有幫我協調50萬 ,至於彭建衛【在審判中】說在咖啡廳後,他沒有再處理, 那是在說謊,中間他都有一直打我電話,我一開始沒報案, 是因為怕影響到工作,到26號那天晚上我去問我們工會律師 ,他說這個不報案不行,不報案不是50萬可以解決的,最後 300 萬也得拿出來,所以我才提起勇氣報案,另外綽號「阿 寬」之人也是郭文通那邊打麻將認識的,一直到凌晨3 點多 離開,期間我沒有跟「阿寬」聯絡這件事,至於彭建衛說是 「阿寬」打電話過去跟他說我被中彩金,我倒也感到莫名其 妙,怎麼跑出「阿寬」(本院卷第一卷第198 頁至第220 頁 ),當初跟李嘉松回到他家,是因為我說王柏龍跟我換單, 他說「你想要賴我的牌,你想吃我的牌是不是,你想要吃掉 我的彩金,走、走、走,我叔叔在那,等一下就來了,等我 叔叔來喬」,就帶我過去,我不過去也不行,是沒有強押, 是李嘉松叫我到他家去喬一喬,等他叔叔來喬,而我那時候 心裡也害怕,想說怎麼發生這種事,他帶我去,我也就去, 我是沒有表達說不去,也不知道他們後面要做什麼事,等他 叔叔來喬,還沒有打人之前,大家都很善良,我沒有做虧心 事,當然跟他去,去了之後就等他叔叔游振傳來,差不多不 會超過15分鐘,游振傳過來,在等候期間,我們有聊一下過 ,就是我說王柏龍換牌,李嘉松說我要吃牌,但那時候還沒 有爭執,還算是很客氣、和氣,游振傳到了,他就說我們不 容易才中彩金,你就要賴掉,我說我不是要賴你,是王柏龍 跟我換牌,你們又沒有真正中了,如果真正中,1 毛錢我也 會給,那時候就開始動手了,李嘉松一手打過來到我臉頰上 ,就說「還說我沒有中,你再說」,就打過來了,接下來他 們動不動就來1 拳,然後就開始講,後來他說你到底要多少 錢才能擺平?你到底能耐有多少錢?我記得李訓瑋差不多是 半個小時之後到,跟他朋友一起來,李訓瑋來了,又再一起 打,就說要簽本票,或是說要付多少錢,然後在談價錢之中 ,說我沒有那個誠意,他就打過來了,說我沒有誠意要寫本 票,剛開始是講說150 萬,就是李嘉松打1 拳,因為我否認 他們中獎,李訓瑋打我時說「幹,我大哥好不容易才中這些 錢,你這樣就要把它吃掉嗎」,李訓瑋跟他朋友到之前,李



嘉松、游振傳有提到要我簽本票,游振傳說那不然這350 萬 ,我們不用拿到350 萬,你下個禮拜給我50萬,後面你再給 我100 萬,如果準時給我,200 萬我也不要跟你拿了,他說 同意就要簽本票,但本票還是要簽350 萬,李嘉松也有這樣 說,而我給他們打了,心裡害怕,他們動不動來1 拳,就來 1 拳,不是連續打,過一陣子就打1 下,說一說,聽到我又 指他們詐賭,不爽又再打1 下,動手的有游振傳李嘉松王柏龍李其清沒有,李其清看電視,王柏龍坐在那邊,我 說你換牌,他說沒有,過程游振傳說後面的200 萬就不拿了 ,但150 萬我沒有那麼多,因為他們打我,我想說先答應, 因為我不答應,所以打我,後來就同意以150 萬解決,而本 票要簽到350 萬元,游振傳說那是江湖上規矩,他說彩金中 了,江湖上規矩是如果你50萬給他,還有後面100 萬有準時 給他,200 萬也不用了,算大家好朋友,好來好去,但本票 還是一定要開350 萬,打成這樣,我一定要開,我本來是不 要開,之後有開,從不想開變要開,就是因為他們用暴力, 而且李嘉松也把他家鐵門拉下來,我根本沒辦法出去,當初 我進去時,李嘉松就把鐵門拉下來了,我1 個人,他們那麼 多人,要走他們也不可能讓我走,他們都已經用暴力地打, 要出去,他搞不好要拿刀子還是拿東西,我也不敢說「你這 樣動手動腳,我不談了,我要走了」他們打我胸部、耳朵、 頭部,到我答應簽本票為止,李訓瑋跟他朋友也是差不多11 點就到了,在那邊看,李訓瑋有時候插1 腳,打1 下,之後 我本票身分證字號最後1 個號碼簽錯,本票是李嘉松叫李訓 瑋買的,李訓瑋說的「我大哥中獎」,中獎的大哥是指游振 傳,簽本票時,有我、游振傳李嘉松李訓瑋跟他朋友、 李其清,他們在旁邊看著,李其清還在看電視,本票交給游 振傳,游振傳說有沒有身分證對對看,我說沒帶,李嘉松說 我有開計程車,有登記證,就叫李訓瑋跟他朋友帶我出去, 就1 人1 邊,帶去計程車拿登記證到裡面對,說「啊你根本 最後1 個字就簽錯」,就開始一直打,游振傳也打、李嘉松 也打、李訓瑋也打、李訓瑋的朋友也打,李其清還在看電視 ,我說我重簽,他們就停手了,李其清只有拿椅子砸,簽好 交給游振傳,但沒有離開,李嘉松講說「叔啊,他今天晚上 有收,皮包有現金」,把我帶到後面去,叫我皮包錢都倒出 來,李嘉松數了4 萬元,說剩下給我當路費,4 萬元他拿走 ,再看我存摺,土地銀行有10幾萬,他說最多可以領6 萬, 就叫李訓瑋跟他朋友,我坐後座中間,到後面超商去領錢, 領了3 次2 萬共6 萬回來,加上4 萬就10萬,交給他,然後 李嘉松交給游振傳,領錢時是李嘉松開車,我們3 個人坐在



後座,我坐在後座中間,李訓瑋及他的朋友坐在我兩邊,因 為他們也怕我逃走,這過程我都是心不甘、情不願,要不然 我就不用簽錯,直接簽正確就好,我心裡不服氣,才簽錯, 進入便利商店是李嘉松跟我進去,李訓瑋跟他的朋友在外面 ,我領錢,李嘉松在旁邊看,錢交給李嘉松李嘉松把領到 6 萬元及從皮包拿出的4 萬元共10萬元交給游振傳,之後打 電話叫郭晉穎帶我回去,我想過50萬元私了就好,因為顧慮 身家安全,但後來又報警,是因為我覺得他們不是可以講信 用的人,如果可以講信用的人,就不會來詐我,我想他們不 可能拿了50萬,後面就會放過我,我覺得要50萬只是開頭而 已,後面他們會用更激烈的手段來要錢,就50萬、50萬,他 們就是用這樣的方式來,所以我才想要報警,我心裡不平衡 ,我又沒有給人家賺,為什麼要50萬,而且他們如果沒有講 信用,又那麼多人,萬一後面再來1 個50萬,再1 個50萬, 我永遠還不了,那怎麼辦,所以我才報警等語(本院卷第二 卷第93頁至第110 頁背面),所述情節尚屬精細,自得證明 李嘉松於100 年8 月18日方才向曾輝煌簽賭地下六合彩,即 於晚間8 時許,以王柏龍要請曾輝煌「吃粉味」為由,經曾 輝煌答應,即與王柏龍李其清李嘉松共4 人同至桃園縣 桃園市○○路225 號金蘋果KTV 內飲酒,於晚間9 時40分許 ,六合彩開獎後,李嘉松曾輝煌主張有簽中4 星5 碰共 350 萬元,曾輝煌以上當受騙為由,主張李嘉松係以由王柏 龍偷換簽注單之方式,共同向其施用詐術,不欲兌現李嘉松 之彩金,李嘉松不滿,命曾輝煌隨同彼等返回其住處處理, 由李嘉松駕駛前開自用小客車搭載曾輝煌,另由李其清、王 柏龍乘後座,約莫晚間10時許,抵達李嘉松住處時,由李嘉 松將住處之鐵門放下,待游振傳到場,曾輝煌仍嚷嚷「哪有 這麼多錢」且遭「換牌」等語,即由游振傳李嘉松以徒手 毆打曾輝煌之強暴方式,嗣具有私行拘禁犯意聯絡之李訓瑋李訓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到場,亦加入徒手毆打曾 輝煌而施強暴之方式,與曾輝煌談判其彩金債務,迫令曾輝 煌必須承認對李嘉松所負之彩金債務並須簽發本票350 萬元 以擔保清償,另游振傳亦告知曾輝煌,本票雖須簽發至350 萬元,但曾輝煌若可償還150 萬元,另外200 萬元,按江湖 上規矩「也不用還了」,「大家都好朋友」等語,而向曾輝 煌柔性喊話,軟硬兼施,曾輝煌雖心有不甘,然因受困在李 嘉松住處,又彼眾我寡,只得承諾將償還150 萬元,並在游 振傳等人仍施以毆打之強暴手段下,只得同意游振傳等人之 要求,而承諾償還李嘉松150 萬元,另在李嘉松指示李訓瑋 預備之本票上,簽署姓名、身分證字號簽發之,王柏龍則於



曾輝煌簽發本票前先離開李嘉松之住處,曾輝煌簽發本票畢 ,因本無簽發本票之意,游振傳等人懷疑起曾輝煌所填姓名 等基本資料之真實,即由李訓瑋李訓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友人,將曾輝煌押往曾輝煌所駕駛之營業用小客車內,取 出曾輝煌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返回李嘉松住處核對 ,發覺曾輝煌竟將姓名末1 字及身分證字號末1 碼簽錯,游 振傳、李嘉松李訓瑋李訓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共 4 人,旋即再度圍上,對曾輝煌施以毆打之強暴手段,前後 施暴致曾輝煌受有傷害,曾輝煌雖心有不甘,然仍迫於無奈 ,只得承諾重行簽發本票,加以李其清李嘉松住處之沉重 沙發椅舉起投擲,逼問曾輝煌,「錢到底要不要給」等語相 脅,曾輝煌簽發金額共350 萬元之本票6 紙畢,惟李嘉松仍 提醒游振傳曾輝煌皮包內尚有前1 日自賭客收得之簽注金 ,即命曾輝煌將皮包倒空,將其內現金4 萬元餘元,取去4 萬元,餘留予曾輝煌,然命曾輝煌外出須配合至自動櫃員機 提領款項,即由李嘉松李訓瑋李訓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友人,駕車強押曾輝煌至桃園市○○○街102 號7-11便利 商店自動櫃員機,在李嘉松之監視下,曾輝煌提領現金6 萬 元連同前開4 萬元,共10萬元,均由李嘉松在其住處交游振 傳收取之,嗣由李嘉松擬定協議書、收據各1 紙,令曾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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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