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矚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彩雲
選任辯護人 邱清銜律師
何威儀律師
宋重和律師
被 告 戴興郎
選任辯護人 呂理胡律師
唐永洪律師
陽文瑜律師
被 告 謝佩殷
選任辯護人 呂理胡律師
唐永洪律師
陽文瑜律師
被 告 王功聖
選任辯護人 謝清昕律師
邱天一律師
魏雯祈律師
被 告 梁素玉
選任辯護人 簡良夙律師
魏雯祈律師
被 告 鄭言睿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劉哲睿律師
李典穎律師
被 告 彭耀興
選任辯護人 桂梅君律師
被 告 陳石川
選任辯護人 孔令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025
0 、137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戴興郎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其餘被訴部分無罪。王功聖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拾月,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被訴對王功進、王功長、王秀麗、王秀玲、林彥傑、梁素蓉詐欺取財部分,公訴不受理,其餘被訴詐欺部分無罪。
梁素玉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拾月,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被訴對王功進、王功
長、王秀麗、王秀玲、林彥傑、梁素蓉詐欺取財部分,公訴不受理,其餘被訴詐欺部分無罪。
鄭言睿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被訴對李秉翰、鄭惠文詐欺取財部分,公訴不受理,其餘被訴詐欺部分無罪。彭耀興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又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石川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其餘被訴部分無罪。白彩雲被訴對李妗霞詐欺取財部分公訴不受理,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謝佩殷無罪。
事 實
一、陳石川於民國9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8年8 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戴興郎於98年8 、9 月間,經余遠螢(通緝中)招攬,加入 大陸地區廣西省南寧市之「純資本運作」,詎戴興郎加入該 「純資本運作」成為會員後,明知「純資本運作」係以多層 次傳銷為經營型態,且從事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所取得佣 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不得以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 ,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竟與余 遠螢、真實姓名年籍綽號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以非法方 式為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於98年 12月間,向王功聖招攬介紹「純資本運作」,並帶王功聖前 往大陸廣西南寧市區參觀,由戴興郎及其所安排「純資本運 作」中老總階級之真實姓名年籍綽號不詳成年男子,講解「 純資本運作」之傳銷計畫、運作模式,即「由參加人以認購 之方式繳交費用,認購1 球為最低加入條件,每球費用為人 民幣69,800元(21股),亦可選擇認購多球,次月每球退回 人民幣19,000元,參加者加入「純資本運作」行業後,即取 得招攬他人為下線、發展組織之資格,招攬下線可依比例獲 得獎金,招攬1 至2 份股可升實習階級,招攬3 至9 份股可 升組長階級,招攬10至54份股可升主任階級,招攬55份股可 升經理階級,招攬480 份股(即23人)以上可升老總階級, 參加人將款項繳納予上線,其上線收取後層層上繳,由老總 階級依比例分配應發放予下線之款項,再由上線層層發放獎
金予下線。該組織獎金分配方式係以:第一代會員以人民幣 6 萬9800元加入「資本運作」,扣除次月返還之19,000元後 ,45% 由老總以上階級分配,55% 由老總之下階級分配,又 參加人每招攬1 人加入,可依招攬人所處階級分配比例,獲 取人民幣6,000 至10,000元之獎金,老總下線限四代,之後 即出局,無法再領取獎金」之多層次傳銷獎金制度,致王功 聖於98年12月間,分別以其本人、其妻梁素玉、其子王建智 、其媳婦武玉兒、其兄王功長、其外甥林彥傑之名義,各購 買1 球而共交付人民幣4,188,000 元,加入「純資本運作」 ,成為戴興郎之下線(招攬對象、加入時間、申購球數如附 表一所示)。
二、王功聖、梁素玉加入「純資本運作」後,成為戴興郎之下線 ,均明知「純資本運作」係以多層次傳銷為經營型態,且從 事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不得以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 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竟與余遠螢、戴興郎、王秀麗、 余丹丹、簡金勝、莊素卿及真實姓名年籍綽號不詳之成年男 子,共同基於以非法方式為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分別由 王功聖、梁素玉、王秀麗、簡金勝、莊素卿於99年1 月間起 ,陸續帶人前往大陸廣西南寧市區參觀及學習「純資本運作 」,並分別由王功聖、王秀麗、簡金勝、梁素玉、莊素卿、 余丹丹及所安排老總階級之真實姓名年籍綽號不詳成年男子 介紹、說明上開多層次傳銷之制度內容,致鄭言睿、王功進 、王秀麗、王秀玲、姜義常、簡金勝、陳峰男、莊月香、莊 素卿等人,分別於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時間,申購如附表所 示之數量,加入純資本運作。
三、鄭言睿加入「純資本運作」後,成為王功聖之下線,明知「 純資本運作」係以多層次傳銷為經營型態,且從事多層次傳 銷之參加人,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不得以主 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 務之合理市價,竟與施進治、王功聖、梁素玉、余遠螢、戴 興郎、王秀麗、余丹丹、簡金勝、莊素卿及真實姓名年籍綽 號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以非法方式為多層次傳銷之犯 意聯絡,分別由鄭言睿、施進治於99年6 月間起,陸續帶人 前往大陸廣西南寧市區參觀並安排學習「純資本運作」,分 別由鄭言睿、王功聖及其所安排老總階級之真實姓名年籍綽 號不詳成年男子介紹、說明上開多層次傳銷之制度內容,致 彭耀興、施進治、范賢玉、鄭惠文、何以茹、張瑋讌、李振 銘、陳睿森,分別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申購如附表所示 之數量,加入純資本運作。
四、彭耀興加入「純資本運作」後,成為鄭言睿之下線,明知該 「純資本運作」係以多層次傳銷為經營型態,且從事多層次 傳銷之參加人,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不得以 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 勞務之合理市價,竟與彭國貞、鄭言睿、施進治、王功聖、 梁素玉、余遠螢、戴興郎、王秀麗、余丹丹、簡金勝、莊素 卿及真實姓名年籍綽號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以非法方式 為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分別由彭耀興、彭國貞於99年7 月間起,陸續帶人前往大陸廣西南寧市區參觀並安排學習「 純資本運作」,再分別由彭耀興、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 及所安排真實姓名年籍綽號不詳之老總階級成年男子介紹、 說明上開多層次傳銷之制度內容,致陳石川、紀蔚俊、彭國 貞,分別於如附表五所示之時間,申購如附表所示之數量, 加入純資本運作。彭耀興為招攬純資本運作之下線,另基於 詐欺得利之犯意,於99年6 月間,以投資為由,邀陳佩廷約 前往大陸廣西南寧地區考察並參加純資本運作說明聚會,由 被告彭耀興向其佯稱「純資本運作」係投資當地房地產、造 鎮計畫等語,致陳佩廷陷於錯誤,誤認純資本運作為造鎮計 畫投資案,遂於99年9 月間,由彭耀興為陳佩廷墊付人民幣 69,800元以抵償債務之方式,使陳佩廷加入純資本運作。五、陳石川加入「純資本運作」後,成為彭耀興之下線,明知該 「純資本運作」係以多層次傳銷為經營型態,且從事多層次 傳銷之參加人,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不得以 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 勞務之合理市價,竟與陳佩廷、邱昶源、朱添福、林品攸、 彭耀興、彭國貞、鄭言睿、施進治、王功聖、梁素玉、余遠 螢、戴興郎、王秀麗、余丹丹、簡金勝、莊素卿及真實姓名 年籍綽號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以非法方式為多層次傳銷 之犯意聯絡,由陳石川、林品攸、朱添福、彭耀興於99年11 月間起,陸續帶人前往大陸廣西南寧市區參觀並安排學習「 純資本運作」,由陳石川、林品攸、朱添福、彭耀興、王功 聖、鄭言睿及所安排真實姓名年籍綽號不詳之老總階級成年 男子介紹、說明上開多層次傳銷之制度內容,致林品攸、彭 慶祿、謝欣洳、邱昶源、黃建瑋,分別於如附表六所示之時 間,申購如附表所示之數量,加入純資本運作。嗣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 100 年4 月6 日,分別在白彩雲、戴興郎、謝佩殷、王功聖 、梁素玉、鄭言睿、彭耀興等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七 、八所示之物,而查知上情。
六、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請暨紀蔚俊訴由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起 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 定有明文。此乃因檢察官訊問證人、鑑定人等被告以外之人 時,均能遵守法律規定而不致違法取供,並令具結,可信性 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而設。故被告如主張證人於偵查中 所為證言顯有不可信之情形者,本乎當事人主導證據調查原 則,自應負舉證責任,否則,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為之 陳述,毋庸另為證明,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查證 人王功進、陳峰男、姜義常、莊月香、莊素卿、施進治、范 賢玉、許嘉貞、李秉翰、紀蔚俊、陳珮廷、彭國貞、林品攸 、彭慶祿、謝欣洳、梁素蓉、王建智、武玉兒、龔桂珠、王 秀玲於偵查中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被告、辯護人 並未指出且證明上開證人之證言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前 開規定,自均得為證據。
二、另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被告以外之共同被告,該共同被告所為 之陳述,就屬於自己犯罪部分,乃被告之自白範疇;涉及其 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者,則屬傳聞供述。若檢察官依刑事訴 訟法第175 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共同被告到庭作證, 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過程中,轉換為證人 身分為調查時,其供述之身分為證人,檢察官自應依同法第 186 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以擔保證 言係據實陳述,其陳述始符合同法第158 條之3 之規定,而 有證據能力。本件共同被告戴興郎、王功聖、梁素玉、鄭言 睿、彭興旺、陳石川於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檢察官係以證 人之身分訊問之,並令之具結作證,是證人即上開共同被告 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 上開規定,此部分經調查之證據,亦均有證據能力。三、關於卷附監聽譯文之證據能力:按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 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監聽(或稱通訊監察)譯文,屬於文書 證據之一種,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 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之1 第2 項規定,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該監聽錄音帶之聲音,以踐行 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 內容與監聽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傳喚該通訊者;或依其 他法定程序,為證據調查。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 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
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 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 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946號判決要 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及辯護人對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亦 不爭執,而本院於審判期日並已提示該監聽譯文,使被告及 辯護人表示意見並為辯論,是卷附監聽譯文,自有證據能力 。
貳、實體部分:
甲、有罪部分:
一、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
(一) 訊據被告戴興郎、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彭耀興、陳 石川固坦承有加入純資本運作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犯行,被告戴興郎之辯護人為其 辯護稱:被告戴興郎雖有招攬下線,惟純資本運作之參加 人目的在於分配獎金,故本件並無交易行為及消費者存在 ,自非公平交易法之不法行為等語;被告王功聖、梁素玉 之辯護人為渠等辯護稱:被告王功聖、梁素玉雖有招攬下 線,惟純資本運作係單純資金重組分配,且有出局制度, 非屬公平交易法之多層次傳銷事業等語;被告鄭言睿之辯 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鄭言睿雖有招攬下線,惟純資本運 作有出局制度,並無最後一個下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 條等語;被告彭耀興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彭耀興雖 有招攬下線,惟純本資運作非屬多層次傳銷等語。被告陳 石川辯稱:伊並未招攬下線,林品攸、彭慶祿係邱昶源招 攬,謝欣洳係林品攸招攬,邱昶源係陳佩廷招攬,黃建瑋 係朱添福招攬等語。惟查:
(二) 被告戴興郎、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彭耀興、陳石川 加入純資本運作後,陸續以「由參加人以認購之方式繳交 費用,認購1 球為最低加入條件,每球費用為人民幣69,8 00元(21股),亦可選擇認購多球,次月每球退回人民幣 19,000元,參加者加入「純資本運作」行業後,即取得招 攬他人為下線、發展組織之資格,招攬下線可依比例獲得 獎金,招攬1 至2 份股可升實習階級,招攬3 至9 份股可 升組長階級,招攬10至54份股可升主任階級,招攬55份股 可升經理階級,招攬480 份股(即23人)以上可升老總階 級,參加人將款項繳納予上線,其上線收取後層層上繳, 由老總階級依比例分配應發放予下線之款項,再由上線層 層發放獎金予下線。該組織獎金分配方式係以:第一代會 員以人民幣6 萬9800元加入「資本運做」行業,扣除次月 返還之19,000元後,45% 由老總以上階級分配,55% 由老
總之下階級分配,又參加人每招攬1 人加入,可依招攬人 所處階級分配比例,獲取人民幣6,000 至10,000元之獎金 ,老總下線限四代,之後即出局,無法再領取獎金」之多 層次傳銷獎金制度內容招攬下線,致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 人,分別於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時間,加入純資本運作之 事實,為被告戴興郎、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彭耀興 所陳明(見本院卷二第78至80頁、卷七第14至19頁),並 據證人黃建瑋於調查局詢問及本院審理中(見100 年度他 字第1826號卷五第198 至202 頁、本院卷四第274 至277 頁)、證人紀蔚俊、龔桂珠於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訊問( 100 年度偵字第10250 號卷二第199 至202 頁、卷三第34 至38頁、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五第1 至6 、27至34頁 )、證人王功聖、王功進、鄭言睿、王秀玲、陳峰男、姜 義常、莊月香、莊素卿、彭耀興、施進治、范賢玉、陳石 川、彭國貞、陳佩廷、林品攸、彭慶祿、謝欣洳於調查局 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證人王秀麗、簡金勝、 鄭惠文、何以茹、張偉讌、李振銘、陳睿森、邱昶源於本 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三第125 至129 頁、卷四第 141 至150 頁、卷五第53至56、61至65、167 至17 2頁) ,並有扣案之存摺、帳冊、申購單、對帳資料、投資名冊 、現金簿、電話本、教戰手則、大陸考察留影照片、單據 資料、銀行匯款單、體系表記事本、筆記本、銷售資料、 記帳明細、收支帳目明細、獎金分配表、廣西宣傳手冊、 廣西旅遊紀念照、電腦列印資料、相關名冊本、分紅資料 、年度目標方針表、繳款紀錄單、通訊錄、組織人員獲利 分配表、上課講義、筆記資料、老總芳名錄、海外資本運 作體系表、上課資料小卡、名冊、資金表等附卷可稽,堪 信為真實。依上開純資本運作之內容觀之,其制度目的顯 在使參加人經由介紹他人參加以取得獎金之方式,獲取利 潤,並藉由此可能之巨額利潤吸引下線加入,使純資本運 作之組織不斷發展而獲取利益。且被告戴興郎、王功聖、 梁素玉、鄭言睿、彭耀興、陳石川亦自承參加純資本運作 之目的,即在藉由介紹他人加入而快速致富,並非投資等 語,足認純資本運作參加人之收入來源,必須藉由組織不 斷有人加入,由先加入者朋分後加入者給付之費用,是參 加人之收入來源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推廣 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
(三) 被告陳石川雖辯稱未招攬下線云云,惟查: 1.招攬林品攸部分:
陳石川經邱昶源之介紹而認識林品攸,被告陳石川於99年
11月間,以大陸廣西南寧有投資案為由,邀約林品攸前往 大陸廣西南寧地區考察,並帶林品攸考察當地建設,復介 紹大陸地區老總階級向林品攸介紹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 銷制度內容等情,業據證人林品攸於調查局訊問時證稱: 伊經邱昶源介紹認識陳石川,陳石川告訴伊大陸廣西南寧 要建設,有個好的投資案,陳石川帶伊至大陸廣西南寧參 觀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四第53至57頁),並 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伊經邱昶源介紹而認識陳石川,陳 石川要伊去大陸廣西南寧看投資案,並帶伊去大陸廣西南 寧參觀,伊聽陳石川說要拉下線才能獲利,投資人民幣69 ,800元,找三個人來投資,再幫忙該三人再各找三人加入 ,陳石川還有給伊看存摺,表示次月會返還19,000元,伊 申購當時,是由陳石川安排老總借伊錢等語(見100 年度 他字第1826號卷四第53至61頁),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 邱昶源介紹伊認識陳石川,因邱昶源當時有事無法前往大 陸,遂由陳石川招待伊去大陸廣西南寧參訪並稍微提及純 資本運作,還介紹大陸老總向伊說明純資本運作制度內容 ,伊才會加入等語(見本院卷四第51至56頁)明確。至證 人邱昶源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直接認識林品攸,並將 林品攸拉進純資本運作,伊只有拉到林品攸這個下線等語 ,惟衡情證人邱昶源僅介紹林品攸認識陳石川,並由被告 陳石川邀約林品攸前往大陸廣西考察,實際參觀當地建設 、介紹大陸老總階級向其說明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制 度內容,復安排他人借林品攸加入純資本運作之款項,林 品攸始加入純資本運作,顯見被告陳石川確有促使林品攸 加入純資本運作之行為,並積極促進純資本運作組織擴大 。
2.招攬彭慶祿部分:
彭慶祿於99年11月間,由被告陳石川帶往參觀大陸廣西南 寧建設,並安排大陸老總說明純資本運作內容,而加入純 資本運作等情,業據證人彭慶祿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被 告陳石川帶伊前往大陸廣西南寧參觀建設,伊就當場投資 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三第107 頁);於檢察 官偵查中證稱:伊經女友林品攸電話告知純資本運作之事 ,並由被告陳石川帶伊前往大陸廣西南寧看當地建設並聽 老總講解投資案,被告陳石川當時係老總,有拿薪資證明 給伊看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三第162 至164 頁)明確,核與證人林品攸證述情節相符(見100 年度他 字第1826號卷四第53至57頁)。衡情被告陳石川實際將證 人彭慶祿帶往大陸廣西南寧參觀當地建設,並介紹大陸老
總向其說明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制度內容,彭慶祿始 加入純資本運作,顯見被告陳石川確有招攬、介紹並促使 彭慶祿加入純資本運作之行為,
3.招攬謝欣洳部分:
林品攸係經被告陳石川協助、指導,而招攬謝欣洳加入純 資本運作,並由被告陳石川與林品攸帶謝欣洳前往參觀大 陸廣西南寧參觀商場夜市等情,業據證人林品攸於檢察官 偵查中證述明確(見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四第31至35 、53至57頁),核與證人謝欣洳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情節相 符(見本院卷五第116 頁反面),衡情被告陳石川實際帶 證人謝欣洳至大陸廣西南寧當地參觀,並協助證人林品攸 招攬證人謝欣洳加入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制度內容, 顯見被告陳石川確有招攬、介紹並促使證人謝欣洳加入純 資本運作之行為。
4.招攬邱昶源部分:
證人邱昶源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經陳佩廷招攬、介紹 ,而加入純資本運作,被告陳石川未向其提及純資本運作 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46 至150 頁),惟證人陳佩廷招攬 證人邱昶源加入純資本運作,係由被告陳石川所協助、指 導等情,業據證人陳佩廷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伊經彭耀 興介紹加入純資本運作,彭耀興與陳石川均為伊之上線, 伊係由被告陳石川、彭耀興指導協助以招攬下線等語(見 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五第40頁正、反面),被告陳石 川於調查局訊問時亦自承:陳佩廷係被告彭耀興招攬後轉 為伊之下線,陳佩廷加入的款項是伊代墊等語(見100 年 度偵字第10250 號卷二第3 至12頁),足認被告陳石川確 有促使證人邱昶源加入純資本運作之行為,並積極促進純 資本運作組織擴大。
5.招攬黃建瑋部分:
黃建瑋因其舅公朱添福之招攬、介紹,前往大陸廣西南寧 ,再由被告陳石川介紹純資本運作,被告彭耀興帶往參觀 廣西南寧及聽老總講純資本運作之內容,並將加入純資本 運作之款項交付被告陳石川等情,業據證人黃建瑋於本院 審理中證述明確(見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五第198 至 200 頁、本院卷四第274 至277 頁),顯見被告陳石川確 有招攬介紹並促使證人黃建瑋加入純資本運作之行為。 6.綜上,足認被告陳石川確有招攬、介紹,並促使證人林品 攸、彭慶祿、謝欣洳、邱昶源、黃建瑋加入純資本運作, 被告陳石川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自不足採。 (四) 又參加人加入純資本運作後,每認購1 球即可獲得寢具2
套,價值人民幣1,000 元等情,為被告戴興郎、謝佩殷、 鄭言睿、彭耀興所是認(見100 年度偵字第1826號卷六第 6 頁、155 頁、卷九第66頁、100 年度偵字第10250 號卷 一第31頁),且被告鄭言睿自承:投資69,800元可以換21 套棉被,但實際上只有給2 套,其他的再折合現金返還等 語(見100 他字第1826號卷九第66頁),被告陳石川亦自 承:加入後有取得一份文件,其上載有寢具2 套等語(見 100 他字第1826號卷四第55頁),被告梁素玉於檢察官訊 問時亦證稱:大陸人丹丹所交付之帳目明細中,其上所載 「資」,係指寢具價格,一套500 元等語(見100 年度偵 字第10250 號卷三第17至24頁);且證人林品攸於檢察官 偵查中亦證稱:交付投資款項後,有簽署一份文件,其上 載有寢具2 套等語(見100 他字第1826 號 卷四第55頁) 明確,惟「純資本運作」獎金之發放,係依據參加人是否 招攬下線,則參加人是否銷售、轉賣上開寢具,均非所問 ,亦即參加人從事傳銷活動,僅在於繳納費用及介紹他人 加入並繳交費用,參加人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下線加入 後所獲得之寢具,僅為「純資本運作」吸引下線加入之「 促銷」、「搭贈」,且上開寢具價值與參加人所投入之款 項顯不相當,並非「純資本運作」之獲利來源,構成商品 虛化之現象,是「純資本運作」從事之傳銷方式,形式上 雖有寢具之商品,惟參加人無庸推廣、銷售或購買,僅需 購買份數並繳交費用,再藉由介紹他人加入並繳交費用即 可獲取獎金,又所謂「虛擬經濟、促進、帶動廣西南寧經 濟發展」充其量僅為製造合法傳銷假象,藉以掩人耳目之 手法,其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甚明。 (五) 按公平交易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 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 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 經濟利益者而言;上開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 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公平交易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故多層次傳銷制度,係由多層次傳 銷事業之會員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其多層級之銷售組織架 構及獎金制度,亦即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 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 濟利益。實務上,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與事業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是以發展具多數層次之組織體系及獎金制度為主要 ,惟具多層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之行銷活動,並非多層次 傳銷所專有,故具有該等特徵者,尚非當然即為多層次傳 銷,而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因此,多層次傳銷契約與
一般經銷商或代銷商係給付一定代價給供應商,以取得推 廣銷售商品或勞務的權利並無類型上之特殊性。再者,在 業務人員或經銷商尋覓不易時,介紹他人加入供應商,爾 後得自該事業取得佣金者,亦所在多有。然介紹他人加入 本為有利於營利事業之行為,從而理應由享受利益者給付 佣金,是故多層次傳銷契約之特徵,在於當事人之一方先 行支付他方權利金,始取得媒介營利以取得佣金之權利, 此實有悖於事理之安排,從而公平交易法將之列入加以規 範,其構成要素厥為:(1) 須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 會員;(2) 係以由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其主要 之招募會員方式(此即所謂平行擴散性) ;(3) 給付代價 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有因果關係。經查,前揭 「純資本運作」之運作模式及獎金制度,為被告戴興郎、 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彭耀興、陳石川所陳明,而依 其投資模式及獎金制度,足認加入「純資本運作」之參加 人,均須給付一定數目之款項(每人至少人民幣69,800元 )後,始得加入成為純資本運作,而其召募方式必須由已 加入純資本運作之會員介紹,才能加入純資本運作之新會 員,顯具有所謂平行擴散性,且介紹新會員入會與取得前 揭獎金間有因果關係。是前揭純資本運作投資及運作模式 ,顯係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為之,已堪認定。又前揭「純 資本運作」之運作模式既係由欲加入之人給付一定代價而 成為純資本運作之會員後,享有推廣、銷售並介紹新會員 加入純資本運作之權利,並據以獲得前揭獎金等經濟利益 ,則由於其制度設計使然,其參加會員之收入來源顯非源 於任何商品之行銷服務,而係必須藉由投資會員之組織不 斷擴充,由先加入之會員朋分後加入會員所給付之前揭投 資款,亦即其加入之投資人所取得之收入來源,主要係基 於介紹新會員加入,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 ,惟既倚賴介紹新會員加入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勢必藉 由組織之不斷發展,始能維持經營,而組織愈底層之會員 人數將愈益增加,如此一來,前開純資本運作之發展,終 將因加入之人數漸多而無以為繼,故純資本運作非但構成 前揭公平交易法第8 條所稱之多層次傳銷行為,且已違反 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範,應可認定。被告等人之辯護人 雖為渠等辯護稱:純資本運作有出局制度,並非公平交易 法第8 條之多層次傳銷云云。惟查多層次傳銷之形態多樣 ,本即無一定形式可言;而公平交易法第23條立法目的, 係著眼於參加人所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 係基於介紹他人參加,則後參加者必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
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其發起或推動之人則毫無風險,且 獲暴利,可能破壞市場機能,甚或造成社會問題,故對此 類多層次傳銷明文加以禁止,已如前述。因此,純資本運 作既係以會員再行介紹他人入會所繳交之會金為主要資金 來源,其結構上即屬於多層次傳銷;又因為該會不重視商 品銷售之經濟功能,只重視會員介紹他人加入,其內容上 即屬於多層次傳銷。辯護人為被告等人辯稱純資本運作非 多層次傳銷云云,顯不可採。
(六) 次按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以違反同法第23條規定之 「行為人」為規範對象,由於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具有非依 附或服從傳銷事業指令,得獨立決定商品銷售策略,為一 獨立之營業主體,與傳銷事業內部成員有間之特性;且多 層次傳銷當事人間有多面之法律關係,即傳銷事業與參加 人間、參加人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其所介紹之參加人 與再被介紹者繼續介紹之參加人間,以及傳銷事業與各階 層參加人間多重關係,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銷行為者,其 效應將如網狀一般擴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頗鉅,故而, 上開法文中之「行為人」並不囿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體 負責人,傳銷事業中之參加人或未參加該多層次傳銷事業 之人,若擔任傳銷事業重要職務或屬於傳銷組織之高聘參 加人,或與傳銷事業合意決定重大之營運事項,或積極參 與傳銷組織擴散,或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經綜合 判斷而可認定與傳銷事業負責人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 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自應認該 當於上開法文中「行為人」之構成要件。惟傳銷事業中各 個參加人是否有如上情事,仍應依證據認定之,非得一概 而論。經查,純資本運作組織中,依招攬股份多寡區分有 :實習、組長、主任、經理、老總等階級,參加人收取下 線所繳費用後,需層層上繳,再由老總階級依比例分配至 下線,被告等人雖亦為純資本運作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 參加人,然其等以大陸廣西南寧有良好發展機會之方式, 邀約不特定人至大陸廣西南寧,由被告等人安排食宿交通 ,並由被告等人或該處老總階級之人帶往參觀當地建設、 發展情況及講解明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制度,且以自 身致富之過程為例吸引到場之人加入,以招攬下線,另將 向下線所收取之款項,再行上繳與上線並分配予下線,指 導、協助下線以多層次傳銷之講解宣傳方式吸引會員加入 ,藉以發展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事業組織,是被告戴 興郎、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陳石川、彭耀興等不僅 止於參加系爭違法多層次傳銷並發展自己之下線組織,尚
進一步以上開方式協助其他會員發展組織,而積極參與純 資本運作傳銷組織之擴散,而對純資本運作之違法多層次 傳銷之快速發展具有重大作用,與單純上線會員吸收下線 會員之情形有別。經綜合判斷結果,足認渠等就違反公平 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具有犯意聯絡、行為 分擔,而屬同法第35條第2 項所規範之「行為人」至為灼 然。
二、詐欺得利部分:
(一) 彭耀興部分:
1.訊據被告彭耀興固坦承有加入純資本運作及招攬下線之事 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之犯行,辯稱:伊雖招攬下線, 但未施用詐術等語。經查:
2.陳佩廷於99年6 月間,經被告彭耀興邀約前往大陸廣西南 寧地區參觀並參加純資本運作投資說明聚會,由被告彭耀 興向其佯稱係投資當地房地產、造鎮計畫等語,致陳佩廷 陷於錯誤,誤認純資本運作為造鎮計畫投資案,且未知悉 純資本運作係以招攬下線獲利,而由被告彭耀興於99年9 月間時,為陳佩廷代墊款項加入純資本運作之方式,以抵 償對陳佩廷之台幣30多萬元債務等情,業據證人陳佩廷於 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伊經彭耀興介紹而加入純資本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