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0年度,1550號
TYDM,100,桃簡,1550,201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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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桃簡字第15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昇
      莊育弘
      湯栢玲
      陳鈺茹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5736號、第5849號、第5850號、第
6863號、第7100號、第8316號、第8326號、第8521號、第9281號
、第9709號、第11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昇所犯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處罪刑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拾陸臺(含IC板拾陸片)、現金新臺幣貳萬零陸佰伍拾元、代幣壹佰伍拾捌枚、獎品兌換券壹張,均沒收。
莊育弘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金歡禧景品」陸臺(含IC板陸片)、現金新臺幣壹仟肆佰元,均沒收。
湯栢玲所犯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彩金大聯盟」壹臺(含IC板壹片)、現金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元,均沒收。
陳鈺茹所犯如附表編號㈩所示之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小瑪莉」壹臺(含IC板壹片)、現金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並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應補充「被告莊育弘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 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確定,於 民國96年11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至99年5 月18日保 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於本案構成累犯 )」。
㈡理由欄;無。




二、論罪科刑:
㈠按所謂電子遊戲場「業」,指「業務」而言;刑法上所謂業 務,係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為標準,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 為目的之社會的活動而言;執行此項業務,縱令欠缺形式上 之條件,仍無礙於業務之性質;因此不論該事業是否「專營 」電子遊戲場業,亦不問經營是否需達「一定之規模」,即 使於原本所營事業外,兼營電子遊戲場業,或所經營之電子 遊戲場不具相當之規模,亦無礙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相 關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0年台非字第276 號著有判例可資 參照。查被告楊昇莊育弘湯栢玲陳鈺茹等人單獨或共 同在所經營之處所兼營電子遊戲場業,故核被告楊昇就如附 表編號㈠至所為,又被告莊育弘就如附表編號所為,再 被告湯栢玲就如附表編號㈠所為,另被告陳鈺茹就如附表編 號㈩所為,均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該條 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之規定,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行為,犯同條例第22條 之罪。而渠等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㈠、㈡、㈣至之犯罪地 點,皆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所為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之行 為,併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 博罪。
㈡再渠等被告分別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至為警查獲時止,違法經 營電子遊戲場業或兼併有賭博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 為之,對主管機關有關電子遊戲場業管理之行政法益為同一 性侵害,且其以此為賭博方式,先後與多位賭客賭博財物, 復係出於同一犯意,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舉動難以強行分開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均論以接續犯。另被告楊昇莊育弘湯栢玲陳鈺茹等 人各就所犯如附表編號㈠、㈡、㈣至所示犯行,均係以一 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 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處斷 。復被告楊昇湯栢玲就如附表編號㈠,又被告楊昇與陳鈺 茹就如附表編號㈩,另被告楊昇莊育弘尹新鈺就如附表 編號,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為共同正犯。 而被告莊育弘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 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確定,於96年11月16日縮短刑 期假釋出監,迄至99年5 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 銷,以已執行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 ,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楊昇莊育弘正值年輕,而被告湯栢玲年約五旬 ,另被告陳鈺茹已過花甲之年,竟不思以正常管道賺取財物 ,而以此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與賭博行徑為之,動機不良 ;又被告楊昇莊育弘於該段期間犯罪多起,素行不佳;惟 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參酌渠等被告經營之日數暨 所生危害;並被告楊昇莊育弘湯栢玲陳鈺茹參與本案 犯罪行為所擔任之角色暨其對犯罪行為支配之程度;兼衡以 被告等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即附表所處罪刑欄所載,並均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就被告楊昇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復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如附表編號㈠、㈡、㈣至 所示各次扣案之電子遊戲機15台(含IC板15片),查獲時 仍插電營業,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另併犯賭博行為所查獲之 現金、代幣、獎品兌換券等物,皆為在賭檯之財物,均應依 刑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另如附表編號㈢所扣得之電子遊戲機1 台(含IC板1 片), 則屬被告楊昇犯罪所用之物,又現金新臺幣70元則為其犯罪 所得之物,復均為其所有,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 2 款、第3 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66 條第1 項前段、 第2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8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附錄所犯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 15 條規定者,處行為人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5736號、 第5849號、第5850號、第6863號、第7100號、第8316號、 第8326號、第8521號、第9281號、第9709號、第11121 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附表:
┌──┬────┬───┬───────┬────┬────┬────┬────────────────────┐
│編號│擺設時間│行為人│地 點│機臺種類│查獲時間│賭 資│所 處 罪 刑│
├──┼────┼───┼───────┼────┼────┼────┼────────────────────┤
│ ㈠ │100 年 1│楊昇桃園縣龜山鄉大│彩金大聯│100 年 1│新臺幣(│楊昇湯栢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
│ │月15日至│湯栢玲│崗村下湖323 號│盟 │月31日下│下同) │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
│ │同年月31│ │ │ │午1 時10│1,950 元│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楊昇處有期徒刑│
│ │日 │ │ │ │分許 │ │貳月,湯栢玲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
│ │ │ │ │ │ │ │「彩金大聯盟」壹臺(含IC板壹片)、現金│
│ │ │ │ │ │ │ │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元,均沒收。 │
├──┼────┼───┼───────┼────┼────┼────┼────────────────────┤
│ ㈡ │100 年 1│楊昇 │桃園縣桃園市大│小瑪莉變│100 年 1│2,600 元│楊昇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領有│
│ │月23日至│ │興西路3 段 768│異體超級│月25日下│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
│ │同年月25│ │號「上豪汽車修│大舞台 │午4 時30│ │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日 │ │理廠」 │ │分許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
│ │ │ │ │ │ │ │機「小瑪莉變異體超級大舞台」壹臺(含IC│
│ │ │ │ │ │ │ │板壹片)、現金新臺幣貳仟陸佰元,均沒收。│
├──┼────┼───┼───────┼────┼────┼────┼────────────────────┤
│ ㈢ │100 年 1│楊昇 │桃園縣平鎮市龍│小瑪莉 │100 年 1│70元 │楊昇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領有│
│ │月27日至│ │南路87號 │ │月28日下│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
│ │同年月28│ │ │ │午3時 許│ │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日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
│ │ │ │ │ │ │ │機「小瑪莉」壹臺(含IC板壹片)、現金新│
│ │ │ │ │ │ │ │臺幣柒拾元,均沒收。 │
├──┼────┼───┼───────┼────┼────┼────┼────────────────────┤
│ ㈣ │100 年 1│楊昇 │桃園縣龍潭鄉中│彩金大聯│100 年 2│4,810 元│楊昇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領有│
│ │月30日至│ │豐路420 巷54之│盟 │月1 日下│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
│ │同年2 月│ │1 號「宜興工程│ │午5 時25│ │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1 日 │ │工寮」 │ │分許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
│ │ │ │ │ │ │ │機「彩金大聯盟」壹臺(含IC板壹片)、現│
│ │ │ │ │ │ │ │金新臺幣肆仟捌佰壹拾元,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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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㈤ │100 年 2│楊昇 │桃園縣觀音鄉成│彩金大聯│100 年 2│350 元 │楊昇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領有│
│ │月6 日至│ │功路2 段1680號│盟 │月8 日下│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
│ │同年月 8│ │ │ │午9 時30│ │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日 │ │ │ │分許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
│ │ │ │ │ │ │ │機「彩金大聯盟」壹臺(含IC板壹片)、現│
│ │ │ │ │ │ │ │金新臺幣叁佰伍拾元,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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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㈥ │100 年 2│楊昇 │桃園縣中壢市龍│小瑪莉 │100 年 2│8,310 元│楊昇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領有│
│ │月9 日至│ │岡路、環中東路│ │月15日下│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
│ │同年月15│ │「茂勝檳榔攤」│ │午2 時30│ │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日 │ │ │ │分許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
│ │ │ │ │ │ │ │機「小瑪莉」壹臺(含IC板壹片)、現金新│
│ │ │ │ │ │ │ │臺幣捌仟叁佰壹拾元,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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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㈦ │100 年 2│楊昇 │桃園縣蘆竹鄉長│金如意景│100 年 2│獎品兌換│楊昇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領有│
│ │月12日至│ │興路2 段95號之│品販賣機│月19日上│券1 張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
│ │同年月19│ │4 「福興雜貨店│彈珠台 │午11時30│ │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日 │ │」 │ │分許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
│ │ │ │ │ │ │ │機「金如意景品販賣機彈珠台」壹臺(含IC│
│ │ │ │ │ │ │ │板壹片)、獎品兌換券壹張,均沒收。 │
├──┼────┼───┼───────┼────┼────┼────┼────────────────────┤
│ ㈧ │100 年 2│楊昇 │桃園縣中壢市新│小瑪莉變│100 年 3│代幣 123│楊昇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領有│
│ │月27日至│ │興路228 號旁某│異體超級│月1 日下│枚(10元│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
│ │同年3 月│ │工地福利社 │大舞台 │午4 時40│兌換2 枚│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1 日 │ │ │ │分許 │代幣)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
│ │ │ │ │ │ │ │機「小瑪莉變異體超級大舞台」壹臺(含IC│
│ │ │ │ │ │ │ │板壹片)、代幣壹佰貳拾叁枚,均沒收。 │
├──┼────┼───┼───────┼────┼────┼────┼────────────────────┤
│ ㈨ │100 年 3│楊昇 │桃園縣八德市四│金吉祥彈│100 年 3│140 元、│楊昇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領有│
│ │月6 日至│ │維路64巷7 號「│珠台 │月7 日下│代幣35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
│ │同年月 7│ │旺旺便利商店」│ │午2 時30│ │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日 │ │ │ │分許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
│ │ │ │ │ │ │ │機「金吉祥彈珠台」壹臺(含IC板壹片)、│
│ │ │ │ │ │ │ │現金新臺幣壹佰肆拾元、代幣叁拾伍枚,均沒│
│ │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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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㈩ │100 年 3│楊昇 │桃園縣八德市和│小瑪莉 │100 年 3│1,020 元│楊昇陳鈺茹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
│ │月14日至│陳鈺茹│平路64號「宜蘭│ │月17日下│ │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
│ │同年月17│ │小吃店」 │ │午3 時30│ │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楊昇處有期徒刑│




│ │日 │ │ │ │分許 │ │貳月,陳鈺茹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
│ │ │ │ │ │ │ │「小瑪莉」壹臺(含IC板壹片)、現金新臺│
│ │ │ │ │ │ │ │幣壹仟零貳拾元,均沒收。 │
├──┼────┼───┼───────┼────┼────┼────┼────────────────────┤
│  │100 年 3│楊昇 │桃園縣中壢市華│金歡禧景│100 年 3│1,400 元│楊昇莊育弘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
│ │月30日 │莊育弘│勛街105 號「華│品6 台 │月30日下│ │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
│ │ │尹新鈺│勛娃娃坊」 │ │午6 時許│ │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楊昇處有期徒刑│
│ │ │ │ │ │ │ │貳月,莊育弘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
│ │ │ │ │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
│ │ │ │ │ │ │ │遊戲機「金歡禧景品」陸臺(含IC板陸片)│
│ │ │ │ │ │ │ │、現金新臺幣壹仟肆佰元,均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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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