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楓彩花藝設計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薺臸原姓名詹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3 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5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53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4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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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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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號 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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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楓彩花藝設計坊│台灣中小企業│民國100 年│新台幣5,000元 │AA0000000 │ │
│ │有限公司詹志宏│銀行新竹分行│11月30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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