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35號
SCDV,101,訴,235,201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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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35號
原   告 彭麗梅
被   告 黃文漢
被   告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廣德
訴訟代理人 莫詒華
      李豐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2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黃文漢受雇被告榮福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被告榮福公司)在新竹市立南寮游泳池擔任救生員工作 ,於民國(下同)101 年2 月22日晚間,被告黃文漢在原 告起身欲離開泳池時,立即傾倒藥水,且將泳池蒸氣室蒸 氣關閉,意欲令原告受寒;且於同年2 月27日晚間,又故 意將SPA 池水溫調低、蒸氣室蒸氣關閉、烤箱僅有56度, 經原告向其反應後,被告黃文漢非但未為改善,反口氣不 佳、態度惡劣、甚有恐嚇舉動,其後甚至將泳池後方電燈 全部關閉,致使監視器無法拍攝,造成原告心生恐懼,經 原告向被告榮福公司管理人員反應,其本允諾會善加處理 ,然嗣後又拒絕提供影帶。故被告黃文漢上開之行為,顯 已侵害原告自由、損害原告消費權益、侵害人權形同虐待 人類行為,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榮福公司 為其僱用人,當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此,爰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起起請求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為證。貳、被告黃文漢方面:
一、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
(一)依新竹市南寮溫水游泳池營運規定:「游泳池之營業時間 係自上午5 時30分起至晚間8 點停止售票、8 點30分泳池 清場、9 點營業結束。」以觀,泳客本應於晚間20點30分 前離開泳池上岸,而泳池營業人員則於20點25分至30分間 關閉蒸氣室與烤箱之電源,隨即由救生員進行蒸氣室與烤 箱之清洗,及泳池四週清潔整理等工作,俟晚間21點結束 營運,故被告黃文漢並無原告所言,擅自關閉蒸氣之行為 。
(二)又蒸氣室、烤箱及SPA 水溫均依規定調整至適宜之溫度, 並無原告指稱被告黃文漢故意調至低溫之現象。雖曾有泳 客提出溫度過低,然此係屬機械故障所致,被告黃文漢亦 隨即通報公司進行維修,並非被告黃文漢故意所為,其故 障之排除,亦非被告黃文漢能力上或職責上所可及。(三)實則,泳池每晚20點30分許,被告黃文漢等救生員須先行 查看泳客是否均已離開泳池、蒸氣室、烤箱後,隨即進行 蒸氣室與烤箱之清洗、泳池四週清潔整理,至大廳等候全 部泳客離去後,再為浴室整理、查看停車場、設定保全系 統等工作,直至晚間21點後方能下班。矧且,於泳池營業 期間,尚有其他救生員及泳客在場,被告黃文漢僅係救生 員之一,實無可能擅自提早關燈,亦證原告所言,均非屬 實。
(四)再者,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 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所指訴情節 均非屬實,其亦未能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是原告濫行訴訟 ,自屬無稽,理應駁回其訴。
參、被告榮福公司方面:
一、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
(一)查原告主張其向被告榮福公司聘任泳池管理主任要求提供 泳池錄影帶遭拒,被告榮福公司缺乏誠意及信用,請求被 告榮福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且感覺被告榮福公司有妨害 自由、損害消費權益、侵害人權云云,惟被告否認之。蓋 查:被告榮福公司為訴外人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所委託之新 竹市南寮溫水游泳池營運管理廠商,於營運管理之考量下 及錄影監視畫面本為泳池內部存查資料,自無法隨意提供 錄影監視畫面。再者,被告榮福公司聘僱之泳池管理主任 從未允諾或答應原告將提供錄影監視畫面,據此,又何來



誠意及信用與否之說。
(二)實則,被告榮福公司本著服務里民及泳客宗旨,確認被告 榮福公司聘任之救生員即被告黃文漢是否有違反工作規定 之行為,故由訴外人即泳池管理主任張新豫會同原告共同 觀看當日錄影監視畫面,惟該錄影畫面中並無任何原告指 訴之行為。豈料,原告竟以被告榮福公司不提供錄影監視 畫面,認為被告榮福公司缺乏誠意及信用為由,再以妨害 自由、損害消費權益、侵害人權形同虐待人類行為等誇大 荒誕等言詞,對被告榮福公司、黃文漢濫行訴訟。(三)綜上,原告前開指訴情節均為其個人主觀之言論,並未提 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榮福公司之受僱人即被告黃文漢有 何妨害自由、損害消費權益、侵害人權形同虐待人類行為 ,則其訴請被告榮福公司應連帶負賠償責任,顯非有據。三、證據:提出監視錄影存檔光碟為證。
肆、本院依職權調取⑴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⑵ 本院101 年度竹簡調字第111 號卷;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2721號不起訴處分書。伍、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告黃文漢受雇被告榮福公司,在位於新竹市○區○○路24 0之1號之「新竹市南寮溫水游泳池」擔任救生員。二、原告因認遭被告黃文漢恐嚇、誹謗及訴外人胡桂銀公然侮辱 等情,對其等提起告訴,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終結後,以101年偵字第2721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陸、本件爭點事項整理如下:
一、被告黃文漢是否有為原告所主張之侵權行為?如有,原告所 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多少為適當?
二、被告榮福公司是否應負雇主連帶賠償責任?柒、法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定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黃文漢既 否認有原告所指之侵權行為,原告自應就被告黃文漢有何侵 害其權利之行為,及其受有何損害之結果負舉證之責,然原 告均未舉證以實其說,經本院依原告聲請命被告榮福股份有 限公司提出原告所指之侵權行為發生時段之監視錄影存檔光 碟供原告檢視後,原告亦稱其內並無攝得其所主張之內容, 此外原告即未再舉證以實其說,是其既無法證明被告黃文漢 有何侵權行為,自難令被告黃文漢負損害賠償責任甚明。二、次查,原告對被告黃文漢即無損害賠償請求權可言,從而被 告黃文漢之僱用人即被告榮福公司亦無負連帶賠償責任之餘 地。綜上,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如訴之聲明所示,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不應 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三、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經本院審酌後,均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列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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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