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83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古保州、沈周月英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捌萬壹仟叁佰肆拾
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伍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零
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