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323號
SCDV,101,聲,323,2012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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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陳雪惠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范愛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捌拾捌萬叁仟玖佰陸拾叁元後,本院一百年度司執字第三五七○二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審訴字三一三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 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本件執行事件查封拍賣聲請人陳雪惠之 不動產(執行案號: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35702 號拍賣抵 押物事件),因訴訟案件尚未確定,強制執行會造成債務人 即聲請人之損失,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在另案民事訴 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35702 號執 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對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35702 號執行事件, 已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313 號審理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 1 年度審訴字第313 號、100 年度司執字第35702 號執行事 件卷宗查核屬實,故聲請人聲請在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 前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 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預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 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 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 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此有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42 號裁判意旨足資參照。查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35702 號執 行事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82,972 元及利息、違約金,執行標的則為聲請人所有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本院調閱100 年度司執字第35702 號 執行事件卷宗查核無訛,揆諸首揭說明,倘聲請人停止本件 強制執行事件獲准後,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應為 其就上開債權4,082,972 元部分無法即時依執行程序受償所 生之利息損失,再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 事案件第一、二、三審審判案件辦案期限各為1 年4 月、2 年、1 年,預估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延宕受償之期間為4 年4 月,則相對人因無法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期間所生之利息 損失,即應以上開相對人本得執行之債權本金數額與執行延 宕期間4 年4 月,按法定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為883, 963 元(計算式如下:4,082,972 ×5%×(4+1/3) =883,96 3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本院審酌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 受之上開損失,爰酌定擔保金額如主文所示。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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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所有人:陳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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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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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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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竹市│ │內湖 │ │885-1 │建│100.23 │全部 │1,216,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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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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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39 │新竹市 ○○段│住家用│一層: 42.82 │含陽台27.2│ 全部 │2,240,000元 │




│ │ │885-1地號 │、鋼筋│二層: 42.21 │5平方公尺 │ │ │
│ │ │--------------│混凝土│三層: 42.21 │及一切附屬│ │ │
│ │ │新竹市○○路六│造、四│四層: 30.33 │建物 │ │ │
│ │ │段647巷31弄16 │層 │合計:157.57 │ │ │ │
│ │ │之9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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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