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1年度,205號
SCDV,101,竹簡,205,2012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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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竹簡字第205號
原   告 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恩民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被   告 詮宏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6 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叁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查原告公司因於民國100 年5 月間委請訴外人詮 宏空調系統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裝設冰水主機與購買耗材,而 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03,902 元。惟原告公司於同年8 月 1 日支付該筆款項時,因作業人員疏失看錯公司名稱,而誤 將貨款匯入以前有過交易之另一名稱近似之被告詮宏科技實 業有限公司開設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帳戶中,原告公司發 現錯誤後,曾積極連絡被告公司,擬請被告公司返還該筆款 項,然被告公司已被廢止登記,其法定代理人羅文鴻亦不知 去向,甚至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亦無法與被告公司取得聯繫 ,致該筆貨款至今仍無法退還給原告公司。原告公司與被告 公司事實上並無任何交易行為,被告公司受領系爭貨款實屬 不當得利,為此,爰依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叁、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訴外人詮宏空調系統服務 股份有限公司之付款憑證、原告匯款紀錄、被告公司基本資 料查詢表、原告公司100年12月14日群豐財字第1000005號函 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1 年4 月16日北富銀新竹字第101000 0022號函各1 份(以上皆為影本,見本院卷第5 至11頁)為



證,足證原告確係向訴外人「詮宏空調系統服務股份有限公 司」為買賣交易,誤被告「詮宏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為訴外 人「詮宏空調系統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而為匯款,是以,被 告「詮宏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 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203,902 元,即屬有據;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自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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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宏空調系統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詮宏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