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342號
SCDV,101,司繼,342,2012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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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彭采楹即被繼承人陳雅玲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陳雅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陳雅玲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台幣陸萬捌仟玖佰零伍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5 號民事裁定選定為被繼承人陳雅玲之遺產管理人。因被繼承 人陳雅玲遺有不動產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新臺幣(下同) 拍定清償債權完畢,又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上需要而墊付費 用8,905 元(含登報、閱卷、郵資、聲請公示催告、申請土 地登記謄本、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共計8,905 元),爰 聲請本院裁定代管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為新臺幣68,905 元及墊付費用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 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依 民法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 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 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復為民法第1129條及第1132條第2 項前段所明定。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陳雅玲死亡後,因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並未 召集親屬會議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嗣經本院選任聲 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其業已遵行職務等情,有聲 請人提出處理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事件事務內容、必要費用支 出明細表及為管理遺產所支出之規費、登報、郵寄等費用收 據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5 號、 100 年度司家催字第29號及99年度司執字第15148 號卷宗核 閱無誤,故聲請人以此理由,聲請本院酌定其擔任遺產管理 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符合上揭法律規定,洵屬有據。㈡、本院審酌本件被繼承人陳雅玲遺有新竹市○○段○○段199- 2 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新竹市○○街○段16巷18號房屋,上 開土地及房屋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由買受人以5,733, 000 元拍定,分配後尚餘2,492,556 元,此外並無其他人陳 報債權、債務或遺贈,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6 萬 元為適當。又聲請人就本件遺產管理事件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為8,905 元,亦據其提上開收據在卷可憑,經核亦認屬可採 。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陳雅玲遺產之



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68,905元(60,000 +8,905=68,905 )。而前開管理報酬及管理代墊費用,應由被繼承人陳雅玲 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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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