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奇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愷胥
代 理 人 黃豐玢律師
鄧為元律師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群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明輝等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群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
相對人郭明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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