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549號
SCDV,101,司票,549,201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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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志明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群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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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