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544號
SCDV,101,司票,544,2012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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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趙國華
代 理 人 吳金棟律師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湯天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捌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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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