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郭金雄
相 對 人 孫建中即被繼承人孫.
相 對 人 孫仲泠即被繼承人孫.
相 對 人 孫睿騏即被繼承人孫.
相 對 人 孫尚豪即被繼承人孫.
相 對 人 許宗仁即被繼承人孫.
相 對 人 許靜雯即被繼承人孫.
相 對 人 藍曉榕即被繼承人孫.
相 對 人 藍世宗即被繼承人孫.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孫振鋒於民國(下同 )95年1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 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2,88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期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孫 振鋒分別於(1)95年1月11日及(2)97年4月16日向聲請人 借用(1)2,400,000元及(2)100,000元,約定利息按機動 利率計算,借款期限為(1)20年及(2)3年,分別自(1) 95年1月11日至115年1月11日止及(2)97年4月16日起至100 年4月16日止,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孫振鋒自(1) 97年6月11日及(2)97年6月1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 金(1)2,180,848元及(2)94,752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 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被繼 承人孫振鋒於97年7月3日死亡,由繼承人孫莊熟繼承,惟繼 承人孫莊熟又於98年2月19日死亡,並由相對人等8人繼承, 為此以相對人8人等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
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二件、放款往來明細查詢 影本一件、繼承系統表二件、本院100司家聲字第888字第 011131號函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除據其提出上開證據外,並經本 院調閱98年度繼字第364號、98年度司繼字第95號及97年繼 字第466號拋棄繼承卷宗,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 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1年5月28日新院千民寶 101司拍81字第11544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1年6月26日寄存送 達,並於同年7月3日發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人等有所 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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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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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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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竹市│ │ 東山 │ 一 │ 353 │建│ │ │ 654.00 │10000分之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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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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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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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9│新竹市○○○○段一│住家用,│三層:│ │ │ │ │ 69.91 │陽台 │12.85 │平方公│全 部│ │
│ │ │後街89巷│小段353 │鋼筋混凝│69.91 │ │ │ │ │ │ │ │尺 │ │ │
│ │ │3弄26號3│地號 │土造,5 │ │ │ │ │ │ │ │ │ │ │ │
│ │ │樓 │ │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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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建號1077權利範圍10000分之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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