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根
代 理 人 林詩玉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代理人之委任狀。
②聲請狀所載票號AB0000000之發票人,是否有
誤,如有,請更正(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
票人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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