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238號
SCDV,101,司催,238,201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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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阮天發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其票據發票人為「臺灣新
光商業銀行竹科分行李堯文」,受款人為「張秀蘭」,聲請
人非票據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正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依
據(系爭票據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
明文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
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
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再向本院提出
委任書及銀行更正之証明,並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
代理人)。
二、請具狀更正聲請狀所載之付款人(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
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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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