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241號
債 權 人 簡慧琪
樓
簡慧君
樓
簡心怡
樓
王簡慧菁
樓
曲玉德
7號
林志龍
5弄2號
許玉慧
許玉珊
邱麗玲
宋美玉
蔡梅杏
5巷14弄24號2樓
楊明珠
241巷3弄21號5樓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信睿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信睿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釋明債
務人究為信睿企業有限公司一人或信睿企業有限公司、林俊
亨等二人?又對債務人林俊亨之請求權依據為何(並應提出
相關之証明文件)?另本件債權人各對債務人請求之金額為
何(應一一列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