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185號
債 權 人 侯建國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阮凱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得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
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阮凱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