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829號
SCDV,101,司促,6829,2012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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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829號
債 權 人 煙波行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曉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文晴即劉得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究為「煙波行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或「煙波行館社區管理委員會」,並提出設立
登記資料。(因聲請人與印章不符)
②債務人劉文晴即劉得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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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