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774號
SCDV,101,司促,6774,201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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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774號
債 權 人 新竹縣新埔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玉展
代 理 人 吳明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余忠、鍾平結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代理人之委任狀。
②是否請求違約金,如有,應為何?(違約金之
請求與事實及理由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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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