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599號
SCDV,101,司促,6599,201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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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599號
債 權 人 張肇元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達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並說明究係依票據關係或
其它法律關係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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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