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481號
SCDV,101,司促,6481,2012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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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48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徐樹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新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陳振賢等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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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