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416號債 權 人 吳淑端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月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釋明前已有訴訟,為何又聲請本件支付命令?二者是 否為同一債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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