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361號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莊喻安即莊瑞慶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莊喻安即莊瑞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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