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361號
SCDV,101,司促,6361,201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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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361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莊喻安即莊瑞慶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莊喻安即莊瑞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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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