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胡漢威
相 對 人 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鵬飛
檢 查 人 王文聰會計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9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 胡漢龑 住新竹市○區○○○路35號3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胡鵬飛住新竹市○區○○○路14巷23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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