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1年度,27號
SCDV,101,司,27,201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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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胡漢威
相 對 人 弘道機械起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漢龑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楊忠耕會計師弘道機械起重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弘道機械起重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為相對人弘道機械起重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持有股 份336 萬股,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20% (弘道機械起重 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為1,680 萬股),自民國96年成立 時起即持有公司股份至今。有弘道機械起重股份有限公司設 立登記時之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弘道機械起重股份有 限公司經濟部網站資料及弘道機械起重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可稽。多年來,聲請人未接獲相對人弘道機械起重 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召集股東常會並提出財務報表,同時針對 財務資料幾經聲請人催告提供查核,相對人弘道機械起重股 份有限公司或相應不理、或不予配合,目前相對人弘道機械 起重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狀況,公司股東一無所知。聲請人 實際持有相對人弘道機械起重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20% 股份 ,且持有期間已超過1 年以上,自得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檢查人,聲請指派專業之會計師,就公司業務帳 簿及財產情形之檢查。
二、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 一權利,公司法已嚴格規定其行使要件,即股東須繼續1 年 以上,持股達已發行總股份數量百分之3 以上,且必須向法 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內容並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為限,可見在立法上,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 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準此, 依前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 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 (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定意旨參照)。三、查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計為1,680 萬股,聲請人持股 共計336 萬股,即持有相對人公司股份約20%,並已持續1 年以上,此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表、股



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經濟部網站資料在卷可稽。聲請人 既為相對人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 上之股東,有瞭解公司財務及財產狀況而施予檢查之必要, 是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要無不合。相對人 雖具狀稱已提供公司股東名冊、股權狀況及相關財務報表資 料予聲請人,聲請人欲查詢相對人公司任何資料,無何困難 ,本件聲請實屬不必要等語,惟聲請人稱並未收到相對人公 司財務報表等資料。是以本件聲請人仍有選任檢查人檢查相 對人公司財務及財產狀況之必要。就此,本院依職權函請社 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 對人公司之檢查人,由該會推薦楊忠耕會計師擔任相對人公 司之檢查人(萬盛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事務所設台北 市○○○路○ 段249 號3 樓),有該公會101 年7 月4 日會 總字第1010297 號函附卷可參,本院考量楊忠耕會計師為國 立台灣大學商學系會計組畢業,現為萬盛會計師事務所會計 師,學經歷俱佳,對於公司查帳、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 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 東之權益,故認洵屬適當,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 定,選派楊忠耕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公司業 務之帳目及財產情形。至於檢查人之報酬,則依非訟事件法 第174 條前段規定,應由相對人負擔。附此敘明。四、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供檢查。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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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道機械起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