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11號
100年度親字第39號
原 告 李芙蓉
法定代理人 李彩霞
原 告 李芊芊
法定代理人 新竹縣政府
訴訟代理人 陳文姬
溫沛玲
被 告 李慶福
孫秉賢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及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8 月14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竹北少年暨家事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10日內陳報被告李慶福在臺灣最後處所,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明